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20:47:57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为切实做好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
要利用延期工作的契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以利于推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延期企业审查范围(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5、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 1 / 4



再对其进行审查。
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部分地区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四)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延期工作内容、程序(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1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由各地颁发管理机关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申请表修改为延期申请表,供本地企业使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4)各地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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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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