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府办通〔2007〕113号,200

发布时间:2010-11-22 15:06:18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纳府办通〔2007113

200781日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私人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指《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范围,包括新区和旧城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旧城区指东起瓦厂河,西至复烤厂,南起织纳路、环城路以北,北至老车站、马店包包、鹦哥寨、余家田坝、武装部、雍熙公园等建成区范围。

第四条 在纳雍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私人住房,必须遵守本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私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选址、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旧城区农居点设在老场麻窝(纳水路出口与老场路中间带状居民用地),其他旧城区不设农居点,不审批私人建房。确属危改房的,按危改标准审批。县城城市规划区其它地区农居点选址必须符合《纳雍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纳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设在瓦厂河包包上、小杜家湾、关寨等规划保留村寨及远期规划控制范围。农居点的用地由雍熙镇和各村民委员会调剂统征。

第八条 农居点布局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部门牵头,雍熙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的规划经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九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满足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均可申请私人建房。

第十条 农居点建设应编制布局规划。尚未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应加紧农居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无条件编制农居点布局规划的村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地。农居点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十一条 私人建房申请选址凡属纳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申请建房:

(一)系该村在册常住农业人口,确属无房的。

(二)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移迁的居(村)民。

(三)符合分户批地条件,缺少住宅的农村村民。

(四)建房申请人建筑面积低于最低居住标准面积,房屋陈旧,居住确有困难的城乡居(村)民。 最低居住标准:建筑面积村民人均低于2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60平方米,居民人均低于15平方米且户均低于45平方米。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报批私人建房:

(一)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或已经超过最低居住标准面积;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相邻权、毗邻权有纠纷且无法协调解决的;

(六)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的;

(七)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政策的;

(八)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二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达到:

(一)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1

(二)东西朝向时,东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三)农居点规划内私人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不宜小于1:0.95

第十三条 私人住宅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米;如邻里有相关协议,可同意拼建。

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高于三层(包括车棚层),底层层高应不大于3.4米,楼层层高应不大于3.0米,建筑檐高不得超过10.4米。低于2.2米的自行车库只计算层次,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灾毁房或地势低洼等居住条件恶劣的旧房,可按危房解危标准予以维修或拆建,拆建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拆建不得超过原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物原层数。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私人建房条件且满足第十二条条件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大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小户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私人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大户指人口4人以上(包含4人),小户指人口3人以下(包含3人)。户内人口按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未婚独身子女凭证可按2人计算。符合单户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凭证可按3人计算。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和货币分房补贴的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十八条 自建私房的建筑施工图应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单位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四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房户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经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初审并签具意见后,上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然后转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实地进行踏勘,对私人建房所报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居点规划规定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址范围、相邻权、拟批方案等情况,在建房所在居委(村)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批准后的《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红线图、设计图纸,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第二十四条 建房者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雍熙镇人民政府领取《私人建房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验线等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应及时报雍熙镇人民政府,由雍熙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私人建房竣工验收单》方可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私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雍熙镇人民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竣工期,但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重新申办。

第二十八条 雍熙镇人民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其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已出台公布实施的文件与本细则有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拆除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630日公布,200781日施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府办通〔2007〕113号,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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