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02:10:0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15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4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不在本规定控制范围内。

第五条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2、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3、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8米,超过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2H指南侧建筑高度;

3、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略)

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第六条 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间距。

第七条 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的中心地段进行建设,其间距按第五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第五条规定间距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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