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通告

发布时间:2011-05-25 17:49:37

  禁牧通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精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就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牧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荒山荒坡、有林地、新造林地、退耕还林地及行道树木。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全面保护林、灌、草及野生动物,具体实行“七个严禁”:(1)严禁放牧;(2)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3)严禁毁林开荒;(4)严禁在林地非法采石、采矿、取土;(5)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药、乱挖野生苗木;(6)严禁非法狩猎、砍柴、割条和野外用火;(7)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三、实行封山禁牧后,各乡镇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坚持“管造并重”的原则,采取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加快林业建设步伐;积极实施人工种草,充分利用秸杆实行舍饲养畜,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对生态环境脆弱,生存基本条件较差地区的人口,结合扶贫开发,有计划实施移民搬迁;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更趋科学化,减少人为活动对大自然的影响,使人类与大自然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要大张旗鼓营造封山禁牧的舆论氛围,在封育区设立禁牧标志,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重新整建禁牧组织,全方位落实责任。县上成立以县林业派出所为主的禁牧督查队,各乡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队长的禁牧队,各村、组要组建管护队,主管各级禁牧工作。县林业局、世行项目办、各乡镇、村、组固定的护林人员负责各自管护地段的禁牧工作。

    五、对违反规定进入禁牧区的牛羊各级禁牧组织可予以没收,对强行进入的要坚决予以捕杀。

    六、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故意寻衅闹事、漫骂殴打禁牧人员的放牧者及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各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监管不力、工作力度不大,封山禁牧无成效的,要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封山禁牧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罚规定》(永办发[2002]212号)文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撤职。

    八、各乡镇可按本通告精神制定本乡镇的禁牧方案。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县政府《关于在造林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永政发[2002]6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乌拉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07年实施禁牧休牧的通告的通知

锡乌管发〔200654

200683日)

三场、镇,各有关单位:

《乌拉盖管理区2007年实施禁牧休牧的通告》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设在农牧业局的禁牧休牧办公室职能,除禁牧休牧补贴奖金的发放、档案的建立仍由农牧业局承担外,其它的日常工作由草原监理局负责。

                                                        00六年八月三日

乌拉盖管理区2007年实施禁牧休牧的通告

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全盟围封转移战略的统一部署,2007年,乌拉盖管理区继续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牧、休牧范围和时间

    下列地区实行全年禁牧:巴音胡硕镇所在地周边2.4万亩草场、贺斯格乌拉牧场阿尔山泉周边0.19万亩草场、乌拉盖牧场布林泉周边0.28万亩草场等管理区管委会确定的禁牧区;哈拉盖图农牧场场部周边2.6万亩草场、贺斯格乌拉牧场场部周边4.1万亩草场、贺斯格淖尔周边2.3万亩草场、巴音胡硕镇德勒哈达村5万亩草场等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围栏封育项目区;管理区范围内S101省道两侧250m生态建设带。

    下列地区实行45天春季休牧,休牧时间从420开始,65结束:三个国有农牧场范围内除引进企业占用草场以外的草场和巴音胡硕镇的乌兰哈达嘎查、舍伯尔图嘎查、斯仍音昭村和乌兰察布嘎查境内的草场。

    管理区除上述地区外的草场实行30天的春季休牧,休牧时间从5161结束。

    休牧区休牧期间,牧草平均高度达到12cm的地区,经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监测核实,报经管理区禁休牧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提前解除该地区的休牧。

    二、禁牧、休牧期的生产要求

    牛,不实行休牧;当年羔羊,可在季节性休牧区放牧,其它牲畜一律不得在草原上出牧。

    养畜户必须设立小畜活动圈,活动圈设计在天然草场上的标准为每个羊单位30m2;也可将一类耕地和高产饲料地作为活动圈,面积不限,但必须具备围栏、水源、草料斗等牲畜圈养的必备条件。活动圈应设计在饮水点周围,饮水点与活动圈出口处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超过100m的,要采取拉运方式饮水。居住密集的嘎查村和分场的牧户,可利用居民区范围内的空隙地作为公用牲畜活动场所,并留好饮水通道,明确饮水时间,但不得在活动场所以外的草场上放牧;活动场所的界线由所在场(镇)和本分场(嘎查村)公布。

    禁休牧区要全面实行草畜平衡责任制,做到以草定畜、贮草养畜。养畜户的过冬畜贮草,以青干草为标准,要达到羊单位400斤以上;要按照羊单位每天2斤青贮的要求,积极做好储备青贮工作,以满足牲畜在禁休牧期间,营养平衡搭配的需求。

巴音胡硕镇的嘎查(村)利用周边河流作为牲畜饮用水源的,每日限定2个小时的饮水时间,具体时段,由各嘎查无实据(村)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本嘎查(村)公示栏中公布,并上报镇草原监理站备案,除此时间外,以饮水的名义出牧的,视作偷牧行为。

    三、禁牧、休牧补贴范围和补贴方式

    国家禁牧舍饲项目区牧户享受饲料粮补贴。国家禁牧舍饲项目区包括管理区范围内S101省道两侧250m生态建设带的全年禁牧区和三个国有农牧场范围内除引进企业占用草场以外的地区、巴音胡硕镇的乌兰哈达嘎查、舍伯尔图嘎查、斯仍音昭村、乌兰察布嘎查等春季休牧区。

    饲料粮补贴根据国家禁牧舍饲项目补贴标准,按实行禁牧、休牧草场的面积,采取现金补贴兑现到户。补贴资金由生态办、农牧林水科技局、草原监理局共同负责,在春季休牧结束并验收合格,国家禁牧舍饲补贴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兑现到户。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的禁休牧补贴,按实行禁休牧的面积,补贴到水库农牧业经营公司,由水库农牧业经营公司负责制定补贴标准,并发放到户。

    四、管护制度

    禁休牧期间,管理区草原监理局、林业公安分局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三场、镇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基层草原监理站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群众性管护组织,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同时,积极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者,管理区将给予该次实际罚款额的20%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国家禁牧舍饲项目户在禁休牧期间,实行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严格执行本通告关于“禁牧、休牧的生产要求”的规定,并在禁休牧期间没有发生偷牧行为的项目户,根据三场(镇)及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的巡查统计结果和草场植被恢复情况,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现金或物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理区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管理区禁休牧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下发。对偷牧三次(含第三次)至五次的项目户,取消其当年国家禁牧舍饲项目饲料粮补贴;对偷牧六次(含第六次)以上的项目户,取消当年国家禁牧舍饲项目饲料粮补贴,当年不再为其安排生态建设项目。

    休牧区的牧户未执行本通告所规定的设立小畜活动圈、活动圈范围过大、活动圈与饮水点距离超过100m的;居住密集的嘎查村(分场)的牧户,在标志区外或非饮水时间出牧的,视为偷牧行为。

    在国家禁牧舍饲项目区内擅自放牧的,每发现一次,按每个羊单位10元进行处罚;在非国家项目区内擅自放牧被发现的,第一次按每个羊单位5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第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每个羊单位1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在禁休牧期夜间晚700至第二天清晨700偷牧的,每发现一次均按照偷牧二次进行加倍处罚。拒不缴纳罚金的,执法人员可按一只绵羊或山羊200元、一头(匹)牛或马800元的折价现场扣抵牲畜。对无视政策法规,无理取闹者,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

    管理区将禁休牧工作列入场(镇)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实施严格监控。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宣传、引导企业和牧户,切实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和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诫免、调整岗位等处罚。

    举报电话:

    农牧林水科技局    3353078

    草原监督管理局    3353456

    哈拉盖图农牧场    3359348

        3352828

    贺斯格乌拉牧场    3359815

    335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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