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11 00:10:13

三个庄子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制度

1、各责任区民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各村或厂、矿、企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并开展指导工作。

2、对流入辖区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进行暂住户口登记。

3、登记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时,应认真审查其居民身份证,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携带或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可凭其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颁发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进行登记,并督促其在十五日内出示或在法定时间内补办居民身份证。

4、对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办理暂住证,也可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在办理暂住证时应要求申领人员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人像信息,建立内页资料。

5、对本县内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其它乡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也应进行暂住户口登记,但可不办理暂住证。

6、正在服刑或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故请假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7、责任区民警应深入社区、村(场),工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主动为流入人员办理暂住户口,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二、办证制度

1、离开常住户口常住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申领暂住证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4、暂住证一人一本,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5、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6、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码、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7、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发函制度

1、对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函通报协查,发函率达100%

2、重点协查对象:重点人口,高危人群,查获的现行犯或嫌疑人员,查获的负案在逃、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在辖区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人员,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

3、发函工作可由暂住人口管理站户口协管员或派出所户籍内勤负责,发函应使用县局统一制作的发函件、注明协查内容(包括身份状况、前科劣迹、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打击处理情况、现实表现等),并在函件上张贴被协查对象的照片。

4、各责任区(社区)民警应了解掌握外出的重点人口和犯罪嫌疑人员去向,并向流入地公安机关发函通报。

四、复函制度

1、对外地公安机关发函到我县各乡镇派出所要求协查的流出人员,各派出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协查内容要求认真调查后复函。

2、协查工作由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负责,做到准确、及时,认真负责。

3、复函工作由暂住人口管理站协管员或派出所户籍内勤负责,应建立复函登记簿,对复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接到有关重点人口、高危人群和犯罪嫌疑人员的函件后,应当及时落实查证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出地公安机关。

五、建档制度

1、对已登记暂住户口的流动人口,各责任区民警要逐人建立详细的个人户籍资料,并详细记载在本辖区内临时住宿的变动情况,对已离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要及时注销,并注明离开时间。

2、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口个人户籍资料,应在三日内录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资料录入率和相片扫描率均应达到100%

3、在对流动人口户籍资料录入的同时,应进入全国追逃信息系统上网比对,比对率应达100%

4、对已离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户籍资料,各责任区民警应统一交到户籍内勤处,由户籍内勤按年度统一装订后归档。

5、责任区(社区)民警应建立暂住人口花名册,每名暂住人口应有暂住人口登记表、照片、指纹、发函存根、复函情况、上网比对情况记载等。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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