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14: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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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重新修订的
《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已于年 9 月 3 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
通过,从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公司要统一执行《暂行办法》,各单位不得再制订本单
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方案。
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批准。
三、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机关、项目部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
核办法,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上报考核绩效工
—1—
资审批表。公司生产处、财务处、质量技术处、安全处、人力资源
处的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签
署审核意见。未经公司审批,各单位不得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五、执行《暂行办法》后,请将单位发放的职工工资单一份,
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备查。
六、在执行《暂行办法》中,如遇到具体的问题,请书面请示
公司批复;同时注意听取和收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资管理 岗位绩效工资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集团公司。
抄送:公司工会,纪委,党群工作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办
存。
公司办公室 年 9 月 10 日印发
打字: 校对: (共印 45 份)
—2—
附件: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为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同时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绩效工资的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分配制
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
度的要求,参考同类企业相应岗位工资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确定公司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二)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构造适当的工资落差,建立和完善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的激励
机制。
(三)通过对员工的岗位责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
度、工作绩效的综合考评,确定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同时将收
入适当向生产经营责任大、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管理岗位倾
斜。
(四)机关处(科)室必须在合理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
才能实施岗位绩效工资。
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的范围
岗位绩效工资适用于公司、二级公司(分公司)两级机关人
员以及项目部管理人员。
三、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考核绩效工资(即可浮动工资)
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为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保障职能作用,基本
工资由以下四部分组成:本人档案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职
称工资。
—3—
1. 本人档案工资为 2007 年度升级的档案级别工资(不含 52
元)。
2. 工龄工资:为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实行工
龄工资。工龄工资为随着职工工作年限延长而逐年递增的工资,
每满一年计发 2 元,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的计一年。每年 7 月,
工龄工资调整一次。工龄计算以国家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依
据。(终止、解除合同并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人事档案
托管期间的年限均不计为工龄。)
3. 岗位工资: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身兼数职人员就高不就
低(见表一)。
4.职称工资:高级职称为 600 元/月;中级职称为 300 元/月;
助理级为 150 元/月;员级为 100 元/月。职称工资不能同时累加。
(二)考核绩效工资(可浮动工资)
考核绩效工资与公司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履行岗位职
责、岗位绩效挂钩,可多可少。在工作中,如有失误或重大失职
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视情况扣减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月一定数额的考核绩效工资直至扣减为零。
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经二级公司(分公司)与承包方商定
工资总额后,在工资发放时,应分列基本工资和考核绩效工资,
不得笼统开列总数发放。
(1)考核绩效工资标准的确定
二级公司(分公司)机关人员各岗位的考核绩效工资标准可
参照公司机关人员考核绩效工资表(见表二)相对应的岗位制定,
并依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经济效益上下浮动调整,如需上浮调增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级公司(分公司)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全面完成产值、利润、上交管理费、工程质量等各项经济技术指
标,经济效益显著的情况下,可在(表二)的基础上调增,调增最
高不能超过 20%。考核绩效工资标准必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
—4—
行。
项目部管理人员考核绩效工资为应发工资总额减去基本工
资的差额。
(2)每月考核绩效工资的计发
1.两级机关处(科)室管理人员考核绩效工资的计发:每月,
由各处(科)室负责人依据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态度、工作表现进
行考核打分,根据考核得分比来计发考核绩效工资数额。具体考
核办法由公司机关、二级公司(分公司)自行制定并上报公司人
力资源处备案。
2.项目部管理人员考核绩效工资计发:主要以工程项目规
模大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成本控制、文明施工管
理为考核依据。二级公司(分公司)对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进行
一次考核计发考核绩效工资。
四、公司、二级公司(分公司)机关人员考核绩效工资总额的
确定、审批及考核指标
(一)考核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
1.考核绩效工资总额实行与完成产值、实现利润、管理费上
缴、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挂钩的办法,根据完成情况来确定。
二级公司(分公司)根据上年度本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情况制定各岗位人员的岗位对应的考核绩效工资基本分配办法
后,于每年的元月 30 日前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公司审核、批
准,以此定为本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标准。
2.二级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的 18 日前将在岗机关
人员按公司审批的考核绩效工资标准计算的考核绩效工资的总
额报公司审批。
3.公司根据各项考核指标和产值工资含量系数的控制要求
核定二级公司(分公司)每季度应当发放的考核绩效工资数额,
全年工资总增长幅度控制在 10%以内(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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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机关考核绩效工资的总额根据公司实际完成的各项
经济技术指标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考核指标
1.产值指标:第一季度完成计划数的 20%,第二季度完成计
划数的 50%、第三季度完成计划数 70%、第四季度完成计划数
100%,未按计划完成产值的,则按应发考核绩效工资总额×40%×
完成计划百分比。
2.上交管理费指标:第一季度完成计划数的 20%,第二季度
完成计划数的 50%、第三季度完成计划数 70%、第四季度完成计
划数 100%,未按计划完成上交额的,则按应发考核绩效工资总
额×30%×完成计划百分比。
3.利润指标:第一季度完成计划数的 20%,第二季度完成计
划数的 50%、第三季度完成计划数 70%、第四季度完成计划数
100%。利润亏损的单位不允许发放考核绩效工资。利润指标采
取季初预估,季末结算的办法:即一季度预发,二季度以一季度
实际完成数结算调整,每季度依次类推,当季末未按计划完成利
润指标的,则在下季度扣减上季度预发的考核绩效工资,即按应
发考核绩效工资总额×30%×完成计划百分比。
4.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公司批准的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
若每季度生产经营收入不足以承担本单位该季度各项行政费用
开支(包括应上交公司费用),出现收不抵支情况的,原则上该季
度不允许发放考核绩效工资。
5.年终若按公司下达指标完成产值、上交管理费、利润指标
的,原按完成比例所扣减的考核绩效工资予以补回。
6.质安指标:在 1.2.3.4 指标确认考核绩效工资的基础上,
若出现下列情况,则按规定给予扣减。
(1)当月施工生产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重
伤两人及以上,扣减当月公司机关考核绩效工资比例 50%及事
故责任单位考核绩效工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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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月施工生产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一人,扣
减事故责任单位当月考核绩效工资 50%。
(三)上报审批表程序:
季末,二级公司(分公司)将季度考核绩效工资审批表及机
关收支费用汇总表于 18 日前分别报送公司生产处、财务处、质
量技术处、安全处、人力资源处审核,22 日前经公司考核小组审
批后方可计发。二级公司(分公司)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
绩效工资标准的,必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公司批复后方可
实施。公司、二级公司(分公司)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
产值、利润、管理费收支、质量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防止失控现象,如发现高估虚报上述考核指标或未经公司审批
发放岗位绩效工资的,公司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及给
予经济处罚,并扣回多发的金额。
五、项目经理岗位绩效工资的确定
项目经理岗位绩效工资随市场工资定价水平调整。
六、岗位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公司、二级公司(分公司)机关人员
以及所有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承包人)岗位绩效工资均通过
财务部门发放。项目承包人由二级公司(分公司)与之协商,以其
建造师级别、承接任务的能力,确定每月计发的工资,按岗位绩
效工资列表计发。
七、关于各类情况工资发放的规定
(一)下列人员不计发岗位绩效工资
1.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
2.非公司安排脱岗学习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人员。
3.因病、非因公负伤住院和休息达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
的人员。
4.享受产假人员、外借人员(上级借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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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待(下)岗、自谋职业、长病人员。
(二)下列情形计发的工资标准
1.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按档案工资及有关规定
发放工资。
2.在出勤不正常情况下,工资计算公式如下:①上岗期间为
工资总和÷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上岗天数 ②请探亲、婚、丧
假、计生等休假期间仍按原公司有关规定计发工资。应为档案工
资÷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实际享受的探亲、婚、丧假、计生休假
等天数。
(三)其它
1.公司“三总师”在暂缺正职领导时,由副总师履行全面职
能的,可按“三总师”正职待遇执行。
2.公司中层副职以上人员,须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聘
任;公司机关处室副科长以上人员,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聘任。
3.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按《新员工管理暂行
办法》(公司字〔〕37 号文)执行;
4.新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本
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再套定相应
岗位的工资。
5.值班人员核定为月基本工资 1000 元,考核绩效工资为
400 元,考核方式由其主管单位制定实施。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
规定按基本工资计发加班工资。
6.职工工资收入如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由财务部
门代扣代缴。
7.司机行车补助 5 元/天,另外计发,不计在岗位绩效工资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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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管理人员在工作空档期间的待遇:工程竣工交工后,
如无新的工程项目,又无实质性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回到
相应单位(部门)报到。工作空档期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
计发待岗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标准可由二级公司(分公司)根据
情况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三个月的发放当
地最低生活费。若无故不按规定报到者或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者,不得享受以上待遇,并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处理。工作
空档期间也可申请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期间,单位及个人部分的
养老、失业、医保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按公司财字〔〕4
号文执行)。
9.引进、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人员工资可由用
人单位、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硕士研究生亦可参照副科长、博
士研究生亦可参照科长工资待遇计发。
七、本办法自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公司字〔〕20 号文同时停止
执行。
附: 1.公司人员岗位工资表
2.公司公司机关人员考核绩效工资表
3.季度考核绩效工资审批表
4.季度机关费用收支汇总表
5.公司岗位绩效工资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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