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医务室设置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11 00:50:43

设置要求

机构类别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1、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2、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医务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 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镊子、夹子、听诊器、血压计、止血钳、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断床、诊断桌、诊断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口罩、白大褂、医用帽子、一次性手套、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断桌、诊断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医务室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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