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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20:18:58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名称:李铁山遗产继承案
基本理论:
1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继承权之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继承权之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之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之相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暂时丧失,若其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恢复,若无,则丧失继承权。
4立法者之所以剥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之行为的继承人之继承权,其目的在于保护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而不因其行为于最终遗嘱内容上是否利于该继承人而有所不同。
5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分析:1)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

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继承法》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因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李立因犯毒瘾又向其父亲李铁山抢钱,但李铁山未给,李立就拿刀当场砍死李铁山,李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分析结论: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2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故意杀害李铁山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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