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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7 17:24:31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同案不同判:职业病“双重赔偿”从哪来作者:肖海龙来源:《人力资源》2019年第06《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赋予了职业病患者除享有工伤保险外,同时还享有民事上的权利,即“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冲突。尽管如此,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10月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以来,《职业病防治法》已分别在201112月、20167月、201711月进行了三次修改,但均未对上述问题进行任何的修改或释义。如何理解与适用上述冲突,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人认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有人认为不可以,即使认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都没有统一口径,甚至同一个省或市的各级法院裁判标准也不尽相同,有同案不同判之风险,这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可享受的赔偿金额,也容易使用人单位无所适从,由此可见,这个问题需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关注。鉴于以上情况,笔者打算通过两则典型案例来探讨职业病患者是否能享受双重赔偿权利,并由此提出相应的操作指引,帮助企业提升职业病预防和应对能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赔偿后有再行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案例一]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韓某系浙江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从事油漆打磨工作,接触苯、甲苯以及相关溶剂“天那水”(二甲苯、醋酸仲丁酯、碳酸二甲酯、醋酸丁酯);201542日,韩某被诊断患有职业接触二甲苯、醋酸仲丁酯、碳酸二甲酯、醋酸丁酯所致的轻度哮喘。201559日,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负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韩某因工致残程度为八级。201591日,韩某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经协商,韩某与公司仲裁调解,公司支付韩某98500元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后,韩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就同一事实向浙江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某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韩某因患职业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以侵权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赔偿后有再行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因此,该条法律规定已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排除在一般侵权责任之外,并将职业病患者民事赔偿法律指向了《工伤保险条例》。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是笼统地提出如果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可提出赔偿要求,并未明确赋予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鉴于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韩某的起诉申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因职业病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应予以抵扣。[案例二]许某于2004819日入职东莞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接触油墨、白电油、还原剂等物质,于2014122日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2014312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许某的情况构成了七级伤残。20141226日,许某从社保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25元,公司亦以35/天的标准支付许某住院的伙食补助费。201523日,许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4730.8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致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因职业病工伤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两者本质上一致的项目应予以抵扣(如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相同,应予以抵扣)。由于该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许某工作期间做足了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故该公司在许某患职业病一事上存在过错,应对许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因故判决该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公司支付许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404764.4元。关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以侵权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各地法院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裁审口径。经梳理,笔者归纳出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裁审口径,以展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在当前审判环境中的适用现状。●观点一:职业病患者无权以侵权责任为由向用人单位另行提出人身損害赔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支持该观点,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是笼统地提出如果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赔偿的,可提出赔偿要求,但并未明确赋予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排除在一般侵权责任之外,并将职业病患者民事赔偿法律指向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对劳动者补偿和对用人单位免责的功能,同时具有替代侵权损害赔偿的作用。劳动者不宜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观点二:工伤赔偿优先,民事赔偿的补充原则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倾向支持该观点。20178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职业病患者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职业病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劳动者因安全生产事故或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具体详见表1),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若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付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赔偿是否形成,应判断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简言之,即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至于过错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由于防范管理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容易程度显然要比劳动者高得多,故裁审机关往往会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一旦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做足了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则推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一事上存在过错。笔者认为,尽管各地法院对于职业病患者是否有权申请双重赔偿的争议较大,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由于个案细节的差异和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防范此类风险。●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另行承担职业病患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一事上存在过错,故用人单位在企业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职业健康防治管理,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留存相关档案、记录,最终以降低职业病发生率为目标,形成更有利于劳资双方和谐共进的社会导向。●关注企业所在地的裁审口径鉴于劳动争议的地域性强,作为劳动争议中的“收尾环节”,仲裁诉讼不仅仅会影响到个案权利义务,同样也会对企业的日常HR管理产生示范效应和参考作用。因此,不论是企业所在地裁审机关出台的个案指导的典型案例还是裁审口径,用人单位都有必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时刻关注。●完善职业病工伤赔偿协议有些职业病工伤赔偿协议,仅就职业病工伤问题达成协议,没有提到侵权责任赔偿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社会保险问题,还有的未提到二倍工资以及其他赔偿责任问题,由于职业病工伤赔偿协议没有解决其他事项,员工事后当然可以起诉公司索要其他赔偿。因此,笔者建议职业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项目应完全涵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并妥善设计弃权条款和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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