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付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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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8-20
如何应付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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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记忆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考试法律条文之多、部门法之多,都是其他考试无法比拟的。在历年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少同学都花了不少时间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甚至在七、八月份的校园里出现了晨读法律条文的怪现象。实,许多同学都误解了司法考试考查法律条文的真正意义,法律条文是用来断案的标准,而不是记忆的对象。即使司法考试客观上直接考察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我们也应该采取更合理的方法来对法它,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
司法考试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理解型的和记忆型的。理解型的条文基本上是不需要记忆的,凭我们对法理的基本把握和部门法的具体制度的理解完全可以掌握,不需要额外花时间记忆,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里。
记忆型的条文基本不需要理解,但需要记住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些条文主要分布在宪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里。
对付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条文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理解型的法律条文,要理解到位基本上可以应付了。关键是对付记忆型的条文,需要有一些技巧。以下介绍一些记忆法条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一、对比法
对比法即是把内容相关、易混淆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记忆。这种方法可以对付那些知识点本身很简单,但内容杂乱的法律条文。以下试举一例说明: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特首的任职资格年满40居住20无居留权中国公民永久性居民香港澳门×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看出,香港和澳门的特首的任职资格基本上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澳

门的特首不要求在国外无居留权,而这一点是和香港回归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的。二、流程法
流程法即是把法条中涉及的关于一系列法律程序做成流程图,看起来一清二楚,不容易忘记。这种方法可以把多个法律条文联系起来,可以节约工作量。以下试举一例说明;例:《劳动法》中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属劳动争议)不受理向法院起诉60日内
发生争议书面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不受理向法院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受理60日内裁决强制执行中止30日,最长90不予执行不服
30日内15日内起诉起诉
通过以上图表分析,基本上把劳动争议的具体流程归纳出来了,完全可以对付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三、关联法
关联法即是把多个相关知识点联系起来,而这些知识点本身在法律里是分散的、无规律的,用这种方法可以理清许多杂乱无章的知识点,但是制作起也得花一定时间。以上简略介绍了几种记忆法律条文的方法,基本上能对相关知识点做一个大体上全面的梳理,是非常有价值的。当然,方法可能不止这几种,在具体的复习中,大家可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祝大家司法考试顺利!

法条才是王道
名师谈2007年司考复习重点
雷振
上传时间:2007-6-6浏览次数:1646字体大小:大


司法考试近年来有重视理论的趋势,包括前三卷理论性题目数量的增加以及卷四部分论述题分值的提高,尤其是后者,2006年一下出了两道分值各为35分的理论大题,这似乎暗示了一个信息:考生必须投入大量时间加深理论修养。
而理论深度的提高,又使得司法考试在人们心目中变得更加望而生畏。在与许多2006年没有考过的考生接触的过程中,我感觉到了这种困惑比较普遍的存在。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真的要为了这70分而去买几本名教授的大部头狂啃一通吗?不尽然。当然,司考的格局正在起变化,但是在可预见的两三年内,它再怎么变,理论题也不可能变成中国司法考试的主流,复习,必须抓住重点,平均用力永远是大忌。我们看问题,永远要把握主流,认清大局,否则,只会得出盲人摸象、似是而非的结论。
何谓主流?何谓大局?我们在司考之路艰难跋涉而山重水复之后,看到的一抹曙光竟然是平淡如水的法条,我们惊奇地发现:法条居然覆盖了90%的分值!不要带着愤世嫉俗的情绪批评中国立法的水准,那些看起来平淡甚至平庸的条文在司法考试中却有可能将天堑变成通途,尤其对于理论功底不太深的兄弟姐妹们,法条才是司考的王道。个从来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哪怕只背上3个月的法条,也能大大地增加信心。司考是一场漫长的比赛,在一个漫长的比赛里,什么奇迹都可能发生,什么灾难也都可能降临,战略上的明智能增加幸福的可能性,而偏差和短视必然导致南辕北辙,一败涂地。中国的司法考试还处于法律职业考试发展史上初级阶段,还没有到把法律知识无休止地复杂化、完美化、神秘化的地步,它的通过率再残酷也还没有残酷到发达国家律师考试的程度。粗糙的解释就是司考仍然是基础性的、知识性的,而非高端的、理论性的。所以战略应该很简单,复习的重点只能放在法条之上,法条就像串起珍珠的那条链子,它本身先天具足标准性、可考性和必考性。抓住这条链子,抓住它,种瓜——才能得瓜。考试必须有标准,理论题在标准的确定性上先天不足。所谓理论者,不过是一家之言,本身就具有众多的可能性,从而不具有可考性。但凡一种事物,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不同的人往往会有多种解读。法学也概莫能外,我们在大学里读书时已经见惯不怪教授们令人眼花缭乱的众多学说。司法考试作为一个严肃的国家级大考,是一种典型的标准

化考试,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的考察标准,用某位大师的话来说就是要具有可预测性;此外,它还负有培养造就具有共同法学信仰和统一知识背景的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任务。这就注定了它不可能考一些充满争议的问题,否则就会丧失权威性和公信力,就会导致法的适用和解释出现混乱。而阳春白雪的东西,虽然高高在上,却往往和生活距离太远,在概念和逻辑的圈子里打转多了,就容易陷入解释的随意和理解的分歧。法律本来是用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的,它应该是平实的、简单的、朴素的,才易于被适用,被理解,被传播。司法考试视野中的法条由于在实践中经过了多年应用,其语义、确定性就要比理论性的东西更平实,更清楚,而清楚的东西才具有可考性,才易于判卷给分。所以正是法条,为司法考试树立了明确的边界,如同司考中的北斗星,为在沙漠里绕圈子的考生指明了走出沙漠的方向。
从真题的角度,我们要弄明白司考到底在考什么,对历年真题统计的结果是——90%的题目都有法条根据,即使剩下那10%,也可通过对法条的熟悉得其大意。法学作为一门知识来说可考之处很多,为什么司法考试这么偏爱法条呢?从司法考试自身的性质考察得出的正解是:它是一种选拔性的考试,而且是选拔应用型法律从业者的考试,要保证选拔出来的人对现行法有共识,并按照出题者(政府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理解并贯彻现行法。中国是一个大一统历史悠久的国家,如果每个人都按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各行其是的话,还可能存在稳定的秩序吗?法治又从何谈起?事实是,司法考试和应考者的法学知识素养无关,充其量也就是个必要条件。有的事情没有那么复杂,我真的认为目前的司法考试辅导有很多问题,比如同一个学科有很多所谓的名师,他们的观点还往往大相径庭,我们听谁的?只能以官方的解释为准,法条正是最官方的解释。从反面看,以最具理论性的法理学为例,一个规律就是法理学的考察绝对不会超出法律出版社那套参考用书文本的范围,也就是说,法理学题目绝对不会考超出参考用书观点之外的东西。它总是或直接摘录或改头换面,而恰恰就没有书上没有的,所以只要你将参考用书法理学那薄薄的几十页纸背得滚瓜烂熟就能将法理学的分数尽收囊中。其实法理学本身是很难的,重在说理和论证,但司考视野内的法理学却全是选择题,生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只能在权威画的圈圈里无奈地服从,如此这般就导致法理学沦为纯记忆型的三等难度的学科。为什么?就是上面已经分析过的考试必须有明确标准的问题,考试必须有信度和效度的问题。


如何应付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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