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近几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判分析

发布时间:2015-05-03 09:24:50

浅谈对近几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判分析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有效应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2009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这类新型的犯罪,某区近几年出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趋势,某市某区检察院2009年至2011年无此类案件,2012年受理11人,2013年受理69人。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司法机关亟需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

  虽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它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广大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由于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批量买卖,使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掌握他人的家庭、财产情况下,易导致敲诈勒索、绑架、抢劫、诈骗等犯罪的发生。同时由于公民在接到陌生人的电话或者短信后,会认为自己在办理购房、购车、求职、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业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从而对这些单位和经办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对和谐诚信社会的建设造成极大破坏。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个人隐私,是个人隐私的一种载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实质上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公民的私生活不受干扰。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资源越来越容易被泄露,公民的个人生活安宁也不断被侵扰。所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核心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建立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保障国家信息化进程,推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建设和谐诚信社会的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方式的多样化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购买交易个公民人信息。二是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三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复制公司的客户资料。四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具有便捷性和低风险性特点,它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最主要作案方式。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全部采用网络交易方式作案。犯罪分子首先利用搜索引擎或者加入特定的QQ群,在互联网上查找个人信息提供者,再通过QQ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传送接收公民个人信息,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有推销产品、非法牟利和违法犯罪

  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已得到广泛认知,受利益驱动,犯罪分子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应用到业务的扩展之中,以挖掘潜在客户,这也是催生了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市场的源头之一。2013年某区检察院受理的6件案件中有4件是将获取的公民信息用于健身器、化妆品、美容仪等各类产品的推销。1件是犯罪分子以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为职业,采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方式牟利。1件是采用欺诈方式诱骗个人购物骗取财物。同时这类犯罪也容易导致其他犯罪的发生。一些犯罪团伙和非法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齐全、数量巨大,涉及面广,并形成产业链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群类别主要包括股民、私家车主、银行、保险公司的客户、企业负责人和高收入人群、新生儿名单、网络购物和网络注册用户人群、购房者、求职者等,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收入、爱好、联系电话、邮箱、地址、职业等各个方面。同时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都是以万条计算涉及面广。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利可图,这类犯罪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信息犯罪网络产业链条。现代社会的先进手段让信息的搜集、保存、复制变得便捷,而且一份信息可以被反复转卖,属于“一本万利”的交易。如金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9万条,非法交易金额达15万元。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市场竞争的需求。在信息社会中,我们能够非常方便、快捷地获取到许多对我们有用的信息,在许多依赖信息生存的企业眼中,个人信息是一种生产力,是一种商机,有了大批客户的信息之后,推销工作的开展也变得便捷,对于信息的这种求之若渴的态度也催生了买卖信息的行业。

  其次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需要频繁地与外界交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经常需要向商家或者单位提供,造成个人信息时刻处于被泄露的危险边缘。但相关部门没有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出有效的提示、预警和防治措施。

  再次是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且怠于维护自身权利。公民因工作、生活需要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往往疏于防范没有认真考察对方的使用目的,在出现信息泄露情况时,往往因无法确定是哪个机构泄露了信息或者是无法预期到维权的后果而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此类犯罪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问题,弥补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制订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供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和机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严格规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把公民信息的保护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

  一方面,由政府主导在全社会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全体公民把尊重他人隐私,不随意宣扬、传播他人信息作为一种诚信与道德责任来履行。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对学生、公民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让每个公民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增强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公民个人要养成良好的信息保密意识,在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了解对方的诚信度,并对其获取信息的目的及使用范围进行了解。在已经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时,要坚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证据,消除隐患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三)加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监管

  一方面,强化个人信息持有单位和个人责任意识。规定对因工作关系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发生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情况时给予严厉制裁。相关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健全制度,明确授权审批流程,对查询信息的要建立备案和登记制度,定期检查信息查询记录,能通过信息系统后台查询相关记录。另一方面,建议建立由信息产业部门牵头,工商、公安、文化、宣传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同治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息产业的市场秩序,规定除政府公益性短信、电话外,对群发短信广告、推销骚扰电话予以禁止,并明确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干扰人们的正常日常生活。

浅谈对近几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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