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16 03:07:38

公安部规章制度


公安部规章制度

【篇一: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xx市公安局执法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xx市公安局接处警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警不接、接警不处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公安机关经过110指挥中心和设立的接处警值班室,实行24小时接处警制度,接到命令或报警后应立即出警。遇有重大警情应及时逐级汇报。

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举报,应立即下达出警命令。接到命令的单位或巡逻民警,应迅速组织警力到达现场,处警后及时将结果反馈110指挥中心。

二、对接受的报警,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当日值班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值班民警要认真听取报警人的陈述并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填写报警信息。能处理的即时进行处理;不能即时进行处理的,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应根据警情立即组织民警处警。 对需进一步调查并有控告人或被害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制作《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交控告人或被害人,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供控告人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办理情况。《接警记录》、《询问笔录》和《接受报警案件回执单》应及时录入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严禁指派辅警、非警务人员出警或者制作法律文书。

三、对经过邮寄等方式报警或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走访接待群众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案情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领导。

四、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警民警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纪检督察部门。

五、对现场有勘验必要的案件,值班民警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警、不出警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xx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首问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工作作风,增强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首问责任,是指公民以来信来访、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申请行政许可、进行控告申诉等有关事项时,接受或被询问的首位民警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条 人民警察承担首问责任,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办事,语言文明,严禁冷、硬、

横、推、拖。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情接待,认真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询问登记工作。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不能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应告知答复和办理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完毕;

(二)对公民咨询或者前来办理有关事项而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耐心详细说明解释,开具手写或印制的工作流程单,使公民明确所办事项的全部手续;

(三)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具体承办人联系,帮助预约;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案件,首问民警应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本机关及所属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主办人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理,并及时督促检查。

第六条 人民警察故意不履行首问责任义务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xx市公安局案件主办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制度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中,确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并明确其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一名民警为案件主办人,指定另一名民警为协办人。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

(四)上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第五条 主办民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接警或初查情况,向领导建议是否立案或追究行政责任;

(二)制定侦查计划、调查方案,带领协办民警依法对案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

(三)指导协办民警参与办理案件;

(四)根据所办案件需要建议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办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六)依法及时送达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妥善保管案卷材料,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

(八)根据执法办案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案件主办民警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错误的案件,主持人负主要责任,案件主办民警意见与结论一致的,负次要责任;意见正确但未被采纳的,不负责任。因主办民警未如实汇报案情造成错误判断的,主办民警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主办民警办理案件。对案件的办理有不同意见的,协办民警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办民警对案件质量承担次要责任。因协办民警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导致案件错误办理的,协办民警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主办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所办案件材料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所办案件出现定性错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被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撤销纠正的;

(四)因主办民警责任,一年内所办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达两件以上的;

(五)因主办民警错误办案造成国家赔偿的。

四、xx市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

信息录入及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提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网上作战能力,实现网上执法办案、信息录入的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单位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信息必须按照相应程序规定的要求在接警或发现案件后的24小时内录入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第三条 录入的信息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时间准确、表述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核审批及时。

第四条 对办理的刑事案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接警记录(报警时间、接警内容、发案时间和地点、到达现场时间、处理结果)、涉案人员、涉案物品、涉案单位、规律特点等。

2、受案、立案:(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询问笔录;(3)询问通知书;(4)呈请立案报告书;(5)立案决定书;(6)不予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痕迹物证登记。

4、调查取证:(1)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2)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笔录;(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5)呈请鉴定报告书、聘请书、结论通知书。

5、审讯与查证:(1)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通知书、传唤证;(2)讯问笔录;(3)呈请拘留 (传)报告书、拘留(传)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通知书;(4)呈请逮捕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5)呈请复议、复核报告书;(6)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报告书、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决定书、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8)呈请变更强制措施报告书。

6、侦查终结:(1)呈请破案报告书、破案通知书、结案报告书;(2)呈请起诉报告书、起诉意见书;(3)补查侦查报告书;(4)要求复议、复核意见书;(5)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6)呈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

(7)呈请释放报告书。

第五条 对办理的行政案件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在网上录入以下具体信息:

1、案件基本信息:简要案情、接警记录涉案人员、涉案单位、涉案物品。

2、受案、管辖、回避: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审批表、通知书;不予处理决定书;

3、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

4、调查取证: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现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5、听证: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

6、决定: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审批表、收缴审批表、清单、决定书等;

7、执行:结案审批表、调解审批表、执行通知书、追缴审批表等。

第六条 对刑事、行政案件以外如纠纷、求助等其它信息的录入,应按照网上系统设定的相应格式将基本信息及处理结果填写完整。

第七条 依托xx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市局及各县(市)局、分局、支队对下属单位(部门)网上录入信息、网上执法办案情况进行考评、通报,对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第八条 网上执法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实、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九条 市局组织的网上考评参照以下标准评分:

(一)不按照要求在网上办案、案件信息未录入的每案扣5分;

(二)办案人员不亲自录入案件信息,指使协警或无执法资格人员录入的每案扣5分;

(三)录入虚假或错误信息的每条扣5分;

(四)应录入的信息未录入的,如案件信息中未录入应有的涉案人员或涉案物品信息的,每条扣1分;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录入信息的,每条扣1分;

(六)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全或错误的,每项扣0.5分;录入信息项目填写不规范、不详细的,每项扣0.5分;

(七)一条信息页面上有三项(不含本数)以上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不详细的,该信息视为不合格信息,每条扣1分;

(八)对月考评中同一问题被连续通报两次未进行整改的年度考评扣2分;

(九)对网上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中出现的违反办案程序和实体错误的问题,参照《xx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考评标准逐案扣分,计入相关单位和民警平时考评档案,按日常考评扣分;

(十)执法单位对网上考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年度考评加5分。

第十条 市局考评成绩计入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考评不达标的,年度考评成绩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结果与区厅、市局组织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及绩效考核工作情况结合,作为综合衡量各单位和民警执法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依照相关规定与奖惩挂钩。

五、xx市公安局涉案财物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款项、物品、文件。

第三条 县(市)局、分局、支队应设立专门帐户保管扣押款项;县(市)局、分局、支队、派出所(大队)应设立专门物证室,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扣押物品。办案民警对执法办案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它涉案财物,应在扣押后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3日内交专门帐户或物证室统一管理。

对不宜在物证室或公安机关办公场地内保管的涉案财物,经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及时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妥善保管。

第四条 物证室要建立统一台帐,对涉案财物要详细记载案件名称和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移交人、办案人、保管人,以及扣押和处理时间等情况。贵重物品必须用专袋封存专柜保存。

第五条 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保管部门及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保管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不得挪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已交统一保管的涉案物品,因价值鉴定等情况需提出的,由办案民警书面说明原因,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取,使用后归还,并办理借、还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民警不得违规私自保管涉案财物。

第七条 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押财物,应随案移送或妥善保管,待案件办理终结或法院判决后,依法处理:

(一)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

(二)需要移送异地管辖案件的涉案财物;

(三)从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处扣押的财物;

(四)可能用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财物。

第八条 对扣押的违禁品、易腐易烂及其它不易保管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采取扣押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格遵守扣押期限的规定,不得久扣不决。

第十条 对已移交财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涉案财物的退还、发还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具体数额各县分局自行确定)或需采取收缴、追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呈请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随案移送或经批准退还、发还的涉案财物,由办案民警凭移送或发还报告从财务管理部门或物证室领取后移交或发还。

第十二条 对在执法办案中违法扣押财物、违规保管以及扣押后挪用、调换、保管不当、错误发还的,依照相关规定,根据违法的事实、后果等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引起国家赔偿的,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扣押管理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法制部门应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执法不规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六、xx市公安局处理群体性治安事件

工作规范

一、为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规范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篇二: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 安 部 文 件

公通字[ ]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 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

公 安 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法规 消防 清理

抄 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韩子忠 校对:韩子忠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篇三:公安部党委改进工作作风的十项规定】

《公安部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十项规定》 :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部党委成员要紧紧围绕事关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结合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下基层调研时间每人每年至少30天。要增强调研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也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解决问题,做到听真话、察实情、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走马观花。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数量,严格限制参会人数,切实提高会议实效。要严格会议纪律,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严禁借召开会议之机公费旅游。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安部已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一律不再印发文件;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表彰考核。从严控制公安部表彰活动数量和规模,除中央批准保留表彰项目以及适时组织开展全国性重大专项工作和其它特殊任务表彰活动外,原则上不组织专项表彰。表彰奖励主要面向基层一线,从严控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立功受奖。

五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对开展全国性专项打击整治工作的谋划统筹。凡分管单位组织开展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全国性专项行动,部党委成员要在事先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提交部党委统一研究,科学安排。

六要简化公务接待。部党委成员下基层调研和检查指导工作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用警车开道,不搞交通管制,不安排到交界迎送,不搞民警列队欢迎,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接受各种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七要规范公务出访。除涉及跨国办案、机制性双边或多边会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国外,不安排一般性出国考察和照顾性出访,出访活动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要改进新闻报道。对部党委成员的工作动态,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抓好涉及全局性或具有重要导向和影响作用的会议活动的报道,压缩报道篇幅、字数。

九要严格文稿发表。部党委成员代表部党委发表讲话和文章,须经部党委批准。对各地、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除部党委统一安排外,部党委成员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十要加强督促检查。部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并在每年年底的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就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公安部机关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日前,公安部党委研究制定了《公安部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十项规定》。《规定》明确要求:要精简会议活动、简化公务接待、规范公务出访。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监督、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公安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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