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乘法分配律》教学设计板书
发布时间:2020-05-04 0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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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乘法分配律》教学设计板书
下红兴小学 符国才
教学目标:
1、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探索||乘法分配律,理解和掌握乘法分配律的意义,能用字母表示出乘法分配律。||
2、进一步体验探索规律的过程,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在学习活动中培养学生的探索意识和抽象概括能力。
教学重点: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并掌握乘法分配律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确表述乘法分配律,并能初步||知道乘法分配律能进行简便计算。
教学准备:课件 、纸条
教学过程:
一、谈话引入
1、复习乘法交换律和乘法结合律。
提||问:我们已经学习了乘法的哪些运算律?这些运算律用字||母怎么表示?乘法 交换律:a×b=b×a 乘法结合律: (a×b)×c=a×(||b×c)
2、揭题。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已经掌握了乘法交换律和乘法结合律,今天我们要继续||学习一种新的运算律。
二、学习例题:
1、出示例题图: 读一读信息:四年级有 6 个班,五年级有 4 ||个班,每个班领 24 根跳绳。 一共要领多少根?
请大家在自己的本子 上列综合算式,并算出结果。
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学生可以用多种方法解答。
2、组织全班汇报交流。指名学生||汇报自己的解法,然后让学生说说解题思路。教师||结合学生的汇报情况进行板书。
3、汇报预测:
解法一:先算出四、五年级一共有多少个班。 (6+4)||×24=10×24=240(根)
解法二:先算出四、||五年级各领多少根跳绳。6×24+4×24=||144+96=240(根)
4、观察比较。
指出||: 以上两种不同的解题方法,它们计算得数相同,我||们可以用什么符号将这两个算式连起来?板书||: (6+4) ×24=6×24+4×24 比较:左右这两个算式有||哪些相同的地方?不同之处呢? (相同:三个数是一样的,都有乘法和加法; 不同:前面的算式中出现了 1 个 24,后面的算式中出现了 2 个 24;||一个是两步算式后面一个是三步算式?) 比||一比,等号两边的算式有什么联系?
引导学生发现:等号左边||先算 6 加 4 的和,再算 10 个 24 是多少;等号 右边先算 ||6 个 24 与 4 个 24 各是多少,再求和。用语言来表示它||们的联系:两个数合起来乘 24 等于两个数分别乘 24 再合起来||。 (只要学生能大概说出类似的意思就行。 )
5、探索规律。
(1)提出假设:是否任意两个数的||和与第三个数相乘,都会等于这两个数分别与第三个数相乘,再 ||把所得的积相加呢?请同学们再举几个例子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请你写出符合这样||特点的等式。
交流:你写 了几个?读一读。
(2)一是所举例子是否符合要求;二是不同算式的共同特
(3)总结规律。如果用字母 ||a、b、c 分别表示三个数,可以写成:(a+b)×c=||a×c+b×c
师生交流后小结:两个 数的和与一个数相乘,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与这个数相乘,再相加,结果不变。教师指出这||就是乘法分配律。板 书课题:乘法分配律
三、反馈完善
1.完成教材第 63 页“练一练”第 1 题。这道题是运用乘法分配律改写算式,通过改写准确把握乘法分配律。||其中有 顺向的改写,也有逆向的改写。学生在逆向改||写时可能会有困难,教师在组织练习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帮助。
2.完成教材||第 63 页“练一练”第 2 题。这道题呈现了学生初学乘法分配律时||可能出现的错误,如 40×50+50×90 ||与 40×(50+90)让学生辨析,从而进一步明晰概念||。还选择了比较特殊的情况,如 74×(20+1)与 74×20+74||, 有助于学生从本质上而不是形式上理解乘法分配律。
3.完成教材第 65~66 页“练习十”第 6、7 题。第 6 题,让学生通过计算和比较进||一步感受乘法分配律的优越性。第 7 题,让学生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长方形||菜地的周长,并用乘法分配律沟通不同算法间的联系,既能加强对长方 形周||长的理解,又能加强对乘法分配律的理解。
4.比较大小,得出乘法分配律对减法同样适用。
四、反思总结 通过本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 还有哪些疑问?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五、布置作业。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板书设计: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乘法分配律 (6+4)×24=10×||24=240(根)
6×24+4×24=1||44+96=240(根) (6+4)×24=6||×24+4×24 (a+b)×c=a×c+b×c
乘法分||配律:两个数的和乘一个数,可以先把这两个数分别乘这个数,再相加,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