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doc

发布时间:2022-11-29 16:31:57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4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等。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委托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注销、变更、转移、结算等业务,并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管理。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企业)及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
(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上述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二章登记、账户设立及注销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者统一信用代码证等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七条单位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八条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在一家受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在多个账户的职工,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三章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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