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19:57:58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09]403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1119日 财预[2009]4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第六条 财政部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应涵盖项目的全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

第三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统一领导,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分工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管理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

(四)指导中央部门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工作;

(五)组织、监督、检查项目定额标准的实施;

(六)协调和处理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中央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部门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具体管理专用定额标准;

(四)管理部门内部标准;

(五)负责部门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定额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定额标准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按职责分工由中央部门编制本部门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见附录A),于每年3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没有现行项目定额标准,或现行的标准应予以修改;

(三)属于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 对于拟制定或修订的财政部标准,需逐项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录B),随同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已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属于部门内部标准。如需上升为财政部标准,则视同需修订的财政部标准,需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提交的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经批准后下达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部门内部标准由财政部备案,不随年度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定额标准的名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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