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国家工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6 15:40:08

富平县国家工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廉洁社会风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在富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原则上控制在20桌以内(按10/桌标准,200人以内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需扩大的,须在申报时说明理由。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以外的其它喜庆事宜,包括孩子满月、全灯、升学、乔迁、过寿、开业、封顶等。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婚丧嫁娶事宜中要做到“八个严禁”:

  (一)严禁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二)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三)严禁向部属、下属单位和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放请柬、打电话、发信息、打招呼。

  (四)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帮忙参与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特殊情况确需请国家公务人员帮忙操办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报县纪委备案。

  (五)严禁使用单位公车,严格控制个人租用车辆和私家车数量,提倡使用大巴车。

  (六)严禁用公款(物)行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家庭)承担的婚丧嫁娶费用。

  (七)严禁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八)严禁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受理审批:县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科级干部向县纪委申报;副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向本单位申报。县纪委(基层纪委纪检组)按照《廉政准则》规定,向科级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发出《重大事项提醒告知书》,告知操办中应该遵循的有关具体要求。

  报告内容:申报人的单位和职务,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时间和地点,宴请对象,办理酒席的桌数和规格。

  报告方式:办理婚庆事宜须提前10天申报,办理丧事须及时申报;申报时须填写《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婚丧嫁娶事宜办理后须在10日内填写《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操办事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政纪处分,并没收违规所得钱物。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制止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县纪委监察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大操大办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82102938218444

  举报邮箱:fpjwb@126.com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

  2.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

  3.富平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富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承诺书

  4.富平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活动警示提醒通知书

  一、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申报表_附件1.doc

  二、富平县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事后报告表_附件2.doc

  三、富平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富平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承诺书_附件3.doc

富平县国家工职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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