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11〕26号

发布时间:2011-12-20 10:39:33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工作步代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对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人人老有所养,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具有重要意义。各目标,积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1年底之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合理确定范围,努力做到符合条件人员应保尽保

根据两部《意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要合理界定范围,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1012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12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基本条件,做好调查统计,认真审查把关,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坚持基本制度,立足于现行政策解决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补办参保必须执行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缴费标准审核和待遇发放核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补缴和待遇标准原则上参照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有关规定计算,一次性缴满15年,对超过70岁以上的高龄参保人员可酌情照顾。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可从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要合理核定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补费参保人员,按照缴费满15年条件核定待遇。已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补缴参保的,继续按原有办法予以保障。

近年来各地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部分家属工、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待遇核定办法的,要本着缴费与待遇相对应原则继续完善,并尽可能保持前后政策连续性;过去未制定办法的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缴费和待遇核定办法,各地调整或制定的办法出台实施前要及时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做好经办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职工养老保险问题,要在执行政策,严格认定的基础上,精心做好经办服务。各级养老保险经办部门要开辟专门窗口,切实做好政策咨询、申请受理、档案审查、费用缴纳等各项服务工作,要坚持公示制度,对申请办理参保的个人要实行条件公示,做到审核审批过程的公平公正,要简化手续,规范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服务,要规范信息登记,对新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信息管理要求,完整清晰记录基本信息,真实反映人员身份、缴费记录和待遇核定领取的过程,并为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查询相关信息提供基本条件和便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推进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各类未参保职工补费参保工作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群策群力,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级政策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等遗留问题,纳入对相关部门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抓紧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具体抓好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政策和程序,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各企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整理提供工作,并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把关,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政策精神;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提供职工的档案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与真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做好信息记录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通过共同努力推动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解决。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从20116月起至2011年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每月报告工作进度和补费参保人数及待遇支付情况,并根据补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数按程序相应调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确保在2011年内基本解决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皖人社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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