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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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
作者:梁文龙
来源:《特区实践与理论》2017年第4

梁文龙
摘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多发、易发类型,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当前正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过渡期,新旧《条例》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表述上有所不同,给认定和量纪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既充分保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预防廉政分享,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分析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和量纪,针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整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营利活动;违规;认定;量纪
中图分类号:D26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706(201704-0109-04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中的多发、易发类型,且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其中既有个别伴随钱权交易、损公肥私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也有不少是因疏忽大意、认识错误导致的无意违纪或不当行为。尤其在市场经济活跃地区,经济主体多元,经营形式多样,到底哪些经济行为可以参与?哪些营利性活动可能构成违纪?时有表现优秀的领导干部在提拔重用过程中,因个人事项核查没有过关,而且不少是因为在个人资产报告中被核查出涉及营利性活动问题,非常令人惋惜。
当前正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执行过渡期,新旧《条例》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表述上有所不同,之前的一些相关规定也没有全部废止,给认定和量纪带来难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既充分保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预防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通过经商办企业、人股、投资股票证券、兼职取酬等方式的谋利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利的行为。下面就《条例》第八十八条涉及的几项主要内容加以论述:
(一)“经商办企业”的认定
经商办企业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中的典型行为,列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相关解释,该行为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人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里突显了两点:一是必须存在公司、企业等具体的经营实体,或者从事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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