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6 15:51:13

枣庄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权抵押贷款是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依法拥有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资产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已发放《林权证》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我市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拥有或依法有权处分森林资源资产,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也称抵押人。

      第六条 当地林业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

      第八条 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防护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特种用途林中的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第十条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规定,最高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50%。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可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或由林业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林权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同时,应根据市场原则和风险溢价原则合理确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相对于同档次贷款利率优惠10-30%。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信贷+保险”多方互惠互利联动机制,对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的借款人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灾情保险赔付款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四章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取得林权证→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信用等级评定→资产评估→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证→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当地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件;

      4、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当地林业部门核发的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明;

      7、与村委会签订的森林承包合同;

      8、金融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资信状况、林木生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贷款人审批同意发放贷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到林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林业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内日出具《森林资源抵押登记证》和《他项权利证书》。并承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予办理采伐许可证与林木运输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证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持续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砍伐状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盗伐或私自采伐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危害贷款人权利的,可要求借款人及时追加相应的担保或依法追偿。

      第二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未能按时偿还的,贷款人可依据贷款抵押协议以森林资源资产折价还贷,也可依法处置。林业部门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枣庄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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