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02 09:44:49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或指定经营单位采购。

2、制定购进计划应以医院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进。

二类精神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法定现行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点验到最小包装,验收时必须双人在场,如发现质量可疑,应报科室负责人复查确认。

3、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因包装破损对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

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入库。不合格药品置不合格区待处理

5、对所购药品进行专用账册登记并写好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记录有双人核对签字 并妥善保存五年备查。

二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1、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养护必须设置专柜,库柜的设施要牢固 具有抗撞击力,同时应具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2、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要有明显标志。

3、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加锁管理、专账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4、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库内要通风并有温控及除湿装置,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并认真做好养护记录。

5、药品养护人员发现药品质量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处理单》,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确认。

二类精神药品领发、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1、二类精神药品出库严格复核、签字,做到账物相符。对出专库药品进行登记,登记保存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3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处方,做到“四查”、“十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或盖章、发药并进行登记。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6、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必须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规格、用药数量。

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失窃及被盗管理制度

1、二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时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在监销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2、遇失窃及被盗应保留现场,迅速向院保卫科、分管院长汇报,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类精神药品巡查值班制度

1、医疗机构安全保卫部门均应加强对储存二类精神药品的部门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定人定时巡查。。

2、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4、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7、处方应登记患者身份证号。

8、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点评,实施动态监测,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进行干预。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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