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6 22:26:21

XX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鼓励员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推动员工转岗分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现结合XX集团公司现状,提出如下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一、转岗、分流的原则

(一)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依法用工的原则。

(三)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转岗、分流目标

一是对扭亏无望、资源枯竭、安全无保障的矿井实行退出政策,地面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单位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

二是各成员企业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定员情况进行一次细化梳理,精简机构,重点压缩管理和地面人员。特别是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岗位工种,重新进行劳动组织的核定,达到一线满员,二线精干的目的。

三是各成员企业依法依规清理倒流、挂名、长旷、工伤、私伤人员。保证井下员工队伍的稳定,清理无正当理由倒流到地面的员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结合企业的规章制度,及时清理挂名、长旷员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定期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对因工负伤、负伤确残员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转岗、分流安置渠道

(一)自主创业。鼓励待岗员工自主创业,有条件的成员企业,可以为这些人员提供场地、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对能够带动企业待岗员工一起创业的,还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非煤产业开发力度。各成员企业要加大非煤产业的开发力度,提升煤机制造业的装备水平,利用现有的林地和土地资源,开展林下经济生产和种植养殖业。利用关井闲置的工业广场、厂房,开展生产经营、生活服务、对外租赁等业务进行创收。

三)加快开发域外煤炭资源力度。重点加快蒙东煤炭资源和云南主焦煤的开发项目。

(四)工程承包。利用各成员企业矿山开采的专业技术队伍优势,面向社会、面向发达地区积极开展劳务合作,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闯市场、承揽专项采掘工程。

(五)劳务派遣。各成员企业应积极与地方劳动部门协调合作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充分利用地方劳动力市场,并积极争取政府公益岗位,开展后勤服务劳务输出,拓宽转岗分流人员的就业渠道,安置转岗分流人员。

(六)清理退休返聘人员和临时性用工。各成员企业要认真梳理退休返聘人员,要在近期计划实现逐步清退有临时性用工的单位,在年底前临时性用工全部清退。

(七)主动协调、尽快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快辽源、通化和舒兰矿业公司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移交进度,力争尽早完成移交工作。

四、转岗、分流相关规定

(一)停薪留职。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3-5年,不再保留原岗位和级别,停发各种待遇。员工个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二)转岗、待岗。因定编、定员或矿井关、停、并、转等原因进入待岗状态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转岗培训,培训期限三个月,培训期间执行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培训期满仍然无法上岗安置的员工,转为待岗,待岗期间执行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在转岗培训及待岗期间,个人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待岗领取生活费期间,个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

(三)管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中层(含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待遇标准由各成员企业视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四)工人实行离岗待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可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工人。

2、特殊工种年限符合规定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工人。

工人离岗待退期间待遇标准由各成员企业视经济情况自行决定,离岗待退待遇不得低于属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工龄满30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也可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参照内部退养、工人待遇参照离岗待退待遇标准执行,各成员企业可结合实际退休年龄,按比例递减执行。

(六)各成员企业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内部退养和离岗待退年龄界限。

其他规定

(一)对于井下一线、二线及地面生产技术岗位上的员工,由各单位视实际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行状况自行决定离岗条件。

(二)对于待岗员工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企业可协助待岗员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各成员企业的待岗员工在本企业或XX集团范围内给予二次安置机会,如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企业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亡员工的配偶、子女如本人无要求不能待岗,双职工夫妻不能同时待岗。

(五)通过关井和劳动组织整顿工作,各成员企业应加快整组提效的步伐,提前一年完成“XX集团各成员企业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机关编制及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的规定”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对于没有完成定员指标的单位,管理人员离职退养后,人员只减不增,机关人员只出不进。

(六)各成员企业不经XX集团公司批准,不准招工。

(七)转岗培训及待岗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转岗分流管理中心或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待岗员工的转岗分流、转岗培训、发放相关待遇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各成员企业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本《指导意见》由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修改权属XX集团公司。

2020年10月1日

企业员工转岗分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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