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2 15:58:38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而后该组合称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这首歌。汪峰认为当初同意旭日阳刚演唱他的歌曲是为了鼓励他们,而现在他们开始用他的歌参加商业演出,所以停止授权,要求旭日阳刚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从艺术欣赏上来说,音乐无国界。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上而言,音乐版权应该如何保护呢?...

所谓"翻唱",实际上就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由于音乐着作权知识的匮乏,歌手对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对如何禁止翻唱都不甚了解。而对于一般人来说,一首歌曲有好几个歌手演绎的版本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谁是原唱者,谁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网上下载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资源,会不会损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权益呢?

近年来,关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从超级女声、女子十二乐坊,到孙燕姿、梁静茹、谭咏麟、陈奕迅……都曾为所翻唱歌曲的版权问题而惹出争议。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会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热门歌曲,因为能够轻松调动起演唱会的现场气氛,一直是歌手喜爱的方式,但如何处理背后的版权问题,却往往被忽视。2005年,当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会开遍全国,刚出道的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由于没有自己的作品,只能翻唱别人的歌曲,涉嫌侵权导致诉讼,在上海打起官司。

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时,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着,这些人主要是采用网络上传的方式,如快女选手曾轶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达百人进行了翻唱,据了解,这些翻唱的人并没有给原作者一分钱。歌手的权益遭到了损失。

翻唱是否侵权,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如果网友将自己翻唱的歌上传到互联网上,表演是免费的、也没有向网友支付报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乐着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音乐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必须标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影响着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为目的,则应经过曲作者的许可。

在《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的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这个名词,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着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第3条和第10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着作权法保护对象,着作权的内容包括表演权。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权许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没有取得歌曲作者许可的情形下演唱,则其行为一般会被认定构成侵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理由。

 翻唱他人享有着作权的音乐作品,属于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的范畴,应当按照《着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的,需要同时取得改编作品的着作权人、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以一个歌手要翻唱另一个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创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买下版权,交纳版权费后即可进行翻唱,版权费由双方协商。

尽管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事实上,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大多没有足够的精力放在关于歌曲的法律事务上,客观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授权或打击侵权。为此我国建立了音乐着作权协会制度,权利人可以与该协会签订书面的管理合同,成为该协会会员,通过协会集体管理有关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许可费、进行有关诉讼、仲裁等事项。保护词曲作者的着作权,是音乐着作权协会的重要职能。协会可以经会员授权,对侵权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维权。

  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认为,只有获得歌曲着作权人的许可,才可以对其进行翻唱。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定许可或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着协”)的授权下,歌手无须获得歌曲着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以合法对其进行翻唱。

法定许可是指,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经着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着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的行为,该使用行为为法律所许可。录音法定许可时的翻唱在《着作权法》第39条有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音着协授权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但其作者是音着协的会员,任何人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向音着协申请对某歌曲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相关的授权费用后,音着协就可授权其使用。

  引起歌曲翻唱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词曲着作权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对歌曲版权维护的法律适应,无意中造成了侵权。或者是缺乏对音着协的了解,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翻唱。而歌星演唱会频频爆出侵权官司,大多与费用协商达不成一致有关。争议的焦点多在版权使用费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上。据了解,作为多起演唱会侵权官司权利主张人的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是由国家出版局批准,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以集体管理方式,代表音乐着作权人行使权利。依据相关规定,演唱会版税率最低为2.5%。照此标准,一场演唱会的版权使用费应为实际座位数×票价×2.5%,而这个数字往往令演出商无法接受。 所以实际缴纳的版权费,往往是与音着协协商而定,因而数额多少并不统一。上一场少,这一场多,前一年少,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诿,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有个别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许可的概念,钻了法律空子进行不合法的翻唱。

还有就是网友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没有获得歌手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翻唱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上,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不真实性,通常这种情况下歌手要维权的难度是很大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维护歌曲的版权呢?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

词曲着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可以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因此,着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而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印上“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前面说过音着协的重要职能是保护词曲的着作权,相对的,音着协也对其会员的词曲拥有一定权利,包括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进行公开广播,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等等。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着协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权,无需经过歌曲原创者的同意。

对已经加入音着协的着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从而最大化地获得其商业利益。可以选择退出音着协。

除了词曲人本身的努力,国家在法律方面也对保护歌曲版权不断进行完善。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歌曲版权问题既多且杂,制订出来的法规也不能够面面俱全。  

20123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网上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外界强烈争议。

其中关于录音制品复制权限的第46条,取消了原《着作权法》中“(着作权人)法定许可声明不可使用的例外”这一句,改为“三个月后即可使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瞬间引起了音乐界人士以及网友们的大量关注。

关于草案中最大的争论,在于第46条和48条,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对比原《着作权法》,新草案中删去了“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句, 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着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无疑是给了翻唱者极大便利,同时损害了词曲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版权所有者徒有50年版权合法保护器,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结果将会是不堪设想的。  

事实上,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是针对录音制品,但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法定许可,也就是说,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但倘若要在电视剧里、公开表演、网络上去翻唱这首歌、使用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录音制品上,这是48条的本意。按第46条的规定,旭日阳刚可以在汪峰创作的《春天里》这首歌出版三个月后,不需要经过汪峰的同意,就可以进行翻唱录制,但这个翻唱作品录制出来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经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也就是说,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来,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发行、传播,你只有制作的权利,制作完后没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该录音制品版权)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第6070条法令,并没在音乐界引起多大关注,但真正的“恶法”其实是这两条,其中第60条中,虽然明确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进入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里,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也就是说,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的版权费又是由集管组织来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草案这样的规定,依旧是将音乐行业置于一个没有话语权的境地。

  第70条的规定,都过度倾斜与集体管理这个组织,也就是音着协。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某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

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K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这次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按草案规定,集管组织可以对非会员作品进行授权,不加入集管组织的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不能取得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成立集管组织,只能加入版权局设定的集管组织,而版费分配由集管组织来决定,实际上对于音乐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

目前,关于该草案的修正正在进行中,国家鼓励社会人士多多参与,集众人之所思所想,才能制订出最符合国情的法律。

如何对待歌曲翻唱问题,如何保护歌曲版权问题,还需要国家、音乐人和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

论歌曲翻唱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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