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两岸四地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8-16 05:03:28

WTO框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两岸四地的适用

黄追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年(),期】2002(000)004

【摘要】众所周知,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已同为WTO成员,形成一国在同一国际组织有四席的格局。在这一格局下,特别是由於海峡两岸尚未实现统一,WTO协定如何在两岸四地适用成为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而W70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两岸四地的适用即是其中一例。

【总页数】7(21-23,80-83)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原则;两岸四地;中国内地;WTO框架;关税;格局;香港;适用;WTO协定;国际组织

【作者】黄追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2

【相关文献】

1.WTO框架下加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思考 [J],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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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TO互不适用条款援引权属辨析——兼谈台海两岸互不适用的策略问题 [J], 余辛文

4.WTO框架下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法律定位 [J], 曾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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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两岸四地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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