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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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二级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除公共课、公选课);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和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落实考试要求,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
第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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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鼓励并支持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考试管理改革。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未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六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
第八条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为:基础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25%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15%左右。所有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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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考试均出A、B两份卷。A、B卷的效度与信度一致,题型类似、难易相当。
第九条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十条 试卷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十一条 试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试卷使用A4纸。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试卷正文采用word文档编辑,一般情况下用宋体四号字打印(理科试卷打印字体、字号自定),试卷样式按教务处要求。
第十二条 各课程试卷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由出卷教师在考试前20天送教务处(或教务处指定的部门),由教务处随机抽考一份试卷在指定文印点印制。必要时,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可引进外校试卷进行考试,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十四条 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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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评分标准。A、B卷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的制订与命题同时进行。客观性试题的最小分值是分,其他试题的最小分值是1分。非客观性试题的标准答案应细分与量化到给分点,给分点要明确,答案要正确。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应打印,用纸与试卷相同。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由出卷教师保管,阅卷结束后与试卷一同上交。
第十六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由二级学院在本院管理的教室中自行安排。学院公共课、公选课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通知二级学院并公布。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 第十九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2名监考人员。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学院公共课、公选课考试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的名额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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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换,因故需要更换的,由原监考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安排人员替代,变更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场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考场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院、二级学院应安排好巡视、巡考领导,及时发现或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