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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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二级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除公共课、公选课);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和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落实考试要求,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
第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二级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

第二章 考试形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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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鼓励并支持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考试管理改革。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未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六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
第八条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为:基础部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25%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15%左右。所有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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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考试均出AB两份卷。AB卷的效度与信度一致,题型类似、难易相当。
第九条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十条 试卷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十一条 试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试卷使用A4纸。有特殊要求的试卷,由命题教师决定用纸规格。试卷正文采用word文档编辑,一般情况下用宋体四号字打印(理科试卷打印字体、字号自定),试卷样式按教务处要求。
第十二条 各课程试卷须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阅试卷要严格把关。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由出卷教师在考试前20天送教务处(或教务处指定的部门),由教务处随机抽考一份试卷在指定文印点印制。必要时,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可引进外校试卷进行考试,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十四条 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来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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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评分标准。AB卷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的制订与命题同时进行。客观性试题的最小分值是分,其他试题的最小分值是1分。非客观性试题的标准答案应细分与量化到给分点,给分点要明确,答案要正确。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应打印,用纸与试卷相同。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由出卷教师保管,阅卷结束后与试卷一同上交。
第十六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由二级学院在本院管理的教室中自行安排。学院公共课、公选课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通知二级学院并公布。二级学院应于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报送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 第十九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2名监考人员。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学院公共课、公选课考试监考人员由二级学院按教务处分配的名额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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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更换,因故需要更换的,由原监考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安排人员替代,变更情况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场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考场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期间学院、二级学院应安排好巡视、巡考领导,及时发现或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某门课程未听课时间如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准时参加考试。参加所有课程考试,一律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如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二级学院证明为准。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20分钟以内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进入考场后不满30分钟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以内一律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铃响后,必须立即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看,高声喧哗,不准互借文具(包括透明胶、计算器、尺等。卷面字迹不清楚,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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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闭卷考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人考场,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写明二级学院、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场内不准吸烟。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三十条 考生不准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 监考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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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考试时间考场的前后门都应开启,监考教师前后各1个。
第三十五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六条 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并停止其考试,收缴试卷;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情节作详细记录。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场特殊情况登记表,连同有关凭证及时送考场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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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应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逐个退场。要认真填好试卷档案袋,及时将试卷等送主考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主考教师签收。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或学院巡考或巡视领导报告。

第七章 阅卷评分

第四十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一条 任何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均应进行集体评卷,确保试卷安全。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试卷分数比例和答题标准按给分点评分。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要求采用流水作业阅卷或由教学系室统一安排阅卷。核分要认真仔细。
第四十二条 课程学期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成绩、中考试成绩、出勤等部分组成,并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在60%左右;未进行期中考试的,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在80%左右。
第四十三条 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3天内做好阅卷、评分工作,时将试卷、标准答案、成绩登记册、试卷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分析表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公共课送教务处)。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学生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把《学生成绩登记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的相关材料应妥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三年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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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签名确定交二级学院办公室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准备好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不含假期)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及开课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及开课学院领导代为查卷,并给出书面查卷结论,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要加强对各专业试卷的抽样分析和检查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并及时通报。

第八章 重修与缓考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应继续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也可另选,重修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1(殊情况除外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申请缓考(包括原已准假的学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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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课二级学院办公室同意,开课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1次考试。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记分时应注明缓考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论处。

第九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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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明显雷同卷且情节严重的; (通过伪造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
(十一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 考试违纪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不得正常补考。根据《丽水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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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考前未进行清场或清场不彻底致使学生有机会作弊,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且已影响试场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监考迟到、早退,或试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或监考中看书报杂志,或抽烟、聊天、打磕睡、擅离岗位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或因监考不严,出现较多雷同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操作,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的,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试卷命题、评分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命题,或试卷缺页、试题分值错误,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试卷不符合学校要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试题,让学生涂改试卷答案的,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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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交学生成绩和归档材料或归档材料不全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评分标准不一,随意送分、加分、扣分的,或教师评卷出错率在10%以上,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考试成绩登记出现严重问题,如漏登、错登等,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考试管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保管不当,试卷丢失,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务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本单位舞弊情况有意掩盖,知情不报,或阻碍事故调查,或利用职权包庇作弊学生,阻挠处理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或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考试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涉及考试与成绩而接受礼物礼金者,或屡犯、并犯者,加重处罚,直至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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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二级学院或当事人所在部门写清舞弊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再经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考试是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
第五十九条 在校生参加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自学考试、普通话考证、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违规违纪需由学院处理的,学院教工参加外单位委托学院安排考试的考务工作违规违纪需由学院处理的,如无其他明确规定,照本条例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直属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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