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交通运输总公司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

发布时间:2019-03-21 23:58:44

北京市财政局、交通运输总公司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04.27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交通运输总公司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

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7427日)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交通局、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需交纳运管费。

二、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运费与货价并计或与工程费并计的

北京市财政局、交通运输总公司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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