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发布时间:2011-08-14 13:54:14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乃文、邓再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周昆山先生主持,于2011年7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贵司七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1

厦门信达: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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