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2013)

发布时间:2012-12-24 12:31:37

S63《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旨在收集各银行在报告日对各类企业贷款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第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第II部分:大中小微型企业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

2.表号:银监统【2012】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I部分:

境内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

II部分:

境内汇总数据(季报)为季18日。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2.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 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3.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企业划型适用行业按企业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随时跟踪企业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划型分类。

4. 新设立企业(包括处于建设期尚未投产的项目公司)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资料中预计的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划定企业行业类别,进而划定企业规模。如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有资料无法划型的,暂划入中型企业。

5.已停产的清算中企业,参考停产前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数等指标进行划型。

6.个人经营性贷款反映填报机构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户贷款等,与G01VII部分贷款分行业情况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保持一致。

7.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和各项垫款。

8.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9.贷款担保方式情况统计中,若贷款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则遵循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的原则。

10.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反映填报机构对客户办理的商业票据贴现和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11.逾期贷款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逾期贷款可按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时间的长短分“逾期90天以内”、“逾期91天到360天”、“逾期361天以上”。

1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按银监办发(2010244号文件有关规定统计。

13.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对应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不填报。

14.其他表内授信指除贷款以外的其他表内授信业务。

15.表外授信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16.授信户数指表内外授信合计户数。

17. 贷款户数指报告期末有贷款余额的贷款户数。

18. 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1.表内核对关系

I部分:

[1]=[1.1.1]+[1.1.2]+[1.1.3]+[1.1.4]+[1.1.5]

[1]=[1.2.1]+[1.2.2]+[1.2.3]+[1.2.4]

[4.1A] [4A][4.1B] [4B][4.1C] [4C][4.1D] [4D][4.1E] [4E] [4.1F] [4F][4.1G] [4G][4.1H] [4H]

[5.1A] [5A][5.1B] [5B][5.1C] [5C][5.1D] [5D][5.1E] [5E] [5.1F] [5F][5.1G] [5G][5.1H] [5H]

[6.E][1.E]

2.表间核对关系:

I部分:

[1.A]+ [1.B]+ [1.C]+ [1.D]+ [1.F]G01_II_[1.C]

[1.1.1A]+ [1.1.1B]+ [1.1.1C]+ [1.1.1D]+ [1.1.1F]G01_II_[1.1.C]

[1.1.2A]+ [1.1.2B]+ [1.1.2C]+ [1.1.2D]+ [1.1.2F]G01_II_[1.2.C]

[1.1.3A]+ [1.1.3B]+ [1.1.3C]+ [1.1.3D]+ [1.1.3F]G01_II_[1.3.C]

[1.1.4A]+ [1.1.4B]+ [1.1.4C]+ [1.1.4D]+ [1.1.4F]G01_II_[1.4.C]

[1.1.5A]+ [1.1.5B]+ [1.1.5C]+ [1.1.5D]+ [1.1.5F]G01_II_[1.5.C]

[1.F]=G01_VII_[4.A]

II部分:

[1.A]+ [2.A]+ [3.A]+ [4.A]=S63_I_[1.1.3A]+ S63_I_[1.1.4A]+ S63_I_[1.1.5A]

[1.B]+ [2.B]+ [3.B]+ [4.B]=S63_I_[1.1.3B]+ S63_I_[1.1.4B]+ S63_I_[1.1.5B]

[1.C]+ [2.C]+ [3.C]+ [4.C]=S63_I_[1.1.3C]+ S63_I_[1.1.4C]+ S63_I_[1.1.5C]

[1.D]+ [2.D]+ [3.D]+ [4.D]=S63_I_[1.1.3D]+ S63_I_[1.1.4D]+ S63_I_[1.1.5D]

[1.E]+ [2.E]+ [3.E]+ [4.E]=S63_I_[1.1.3E]+ S63_I_[1.1.4E]+ S63_I_[1.1.5E]

[1.F]+ [2.F]+ [3.F]+ [4.F]=S63_I_[1.1.3F]+ S63_I_[1.1.4F]+ S63_I_[1.1.5F]

[1.G]+ [2.G]+ [3.G]+ [4.G]=S63_I_[1.1.3G]+ S63_I_[1.1.4G]+ S63_I_[1.1.5G]

[1.H]+ [2.H]+ [3.H]+ [4.H]=S63_I_[1.1.3H]+ S63_I_[1.1.4H]+ S63_I_[1.1.5H]

[1A]S63_I[1.2.1A][1B]S63_I[1.2.1B][1C]S63_I[1.2.1C][1D]S63_I[1.2.1D][1E]S63_I[1.2.1E][1F]S63_I[1.2.1F] [1G]S63_I[1.2.1G] [1H]S63_I[1.2.1H]

[2A]S63_I[1.2.2A][2B]S63_I[1.2.2B][2C]S63_I[1.2.2C][2D]S63_I[1.2.2D][2E]S63_I[1.2.2E][2F]S63_I[1.2.2F] [2G]S63_I[1.2.2G] [2H]S63_I[1.2.2H]

[3A]S63_I[1.2.3A][3B]S63_I[1.2.3B][3C]S63_I[1.2.3C][3D]S63_I[1.2.3D][3E]S63_I[1.2.3E][3F]S63_I[1.2.3F] [3G]S63_I[1.2.3G] [3H]S63_I[1.2.3H]

[4A]S63_I[1.2.4A][4B]S63_I[1.2.4B][4C]S63_I[1.2.4C][4D]S63_I[1.2.4D][4E]S63_I[1.2.4E][4F]S63_I[1.2.4F] [4G]S63_I[1.2.4G] [4H]S63_I[1.2.4H]

附件: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单位:人、万元

行业

指标名称

中小微型

 

 

 

其中: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20000以下

50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工业

从业人员数

1000以下

300及以上

20及以上

20以下

营业收入

4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300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以下

6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300以下

资产总额

80000以下

50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300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200以下

20及以上

5及以上

5以下

营业收入

40000以下

5000及以上

1000及以上

1000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5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营业收入

20000以下

5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数

1000以下

300及以上

20及以上

20以下

营业收入

30000以下

3000及以上

200及以上

200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数

200以下

100及以上

20及以上

20以下

营业收入

30000以下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数

1000以下

300及以上

20及以上

20以下

营业收入

3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住宿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营业收入

1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营业收入

10000以下

2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数

20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营业收入

100000以下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营业收入

10000以下

1000及以上

50及以上

50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200000以下

1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资产总额

10000以下

5000及以上

2000及以上

2000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1000以下

3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营业收入

5000以下

10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500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资产总额

120000以下

8000及以上

100及以上

100以下

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数

300以下

100及以上

10及以上

10以下

注:此表按四部委口径编制。

《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填报说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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