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9 16:30:19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结合公司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安全科负责车辆报废管理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的相关工作。

(1)车辆强制报废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强制报废,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a、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b、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c、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d、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单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6、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2)转出流程

1、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应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汇签后方可办理。

2、被批准车辆由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拿填写好的《×××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办公室填写《用印登记表》,加盖公章。

3、管理人员到办公室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并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4、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管理人员需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复印一份备用。

6、过户当日,管理人员到财务科借用《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机动车购置税发票》,并由财务科派专人携带协助办理。

7、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机动车销售发票》和加盖公章的《×××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会同材料一起提交办理窗口。

8、办理转移登记完成后,管理人员需去缴纳《机动车购置税发票》机构,办理购置税过户。

9、管理人员将《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交到安全科存档,原件返还购车人。

10、安全科收到材料后,由保险负责人写出退保或过户申请,并报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携带“申请”去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协同购买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去保险公司办理“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退保,如车辆属于本地转移的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过户(需补齐公司缴纳的剩余保费)或退保;如车辆属于异地转移的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退保。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a、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b、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c、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d、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e、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f、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g、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h、机动车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i、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j、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k、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3)报废流程

1、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应由公司提出申请,汇签后方可办理。

2、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到办公室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登记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由办公室人员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

3、管理人员到安全科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借用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管理人员需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各复印一份备用。

5、管理人员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含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机动车灭失的应有《机动车灭失证明》)提交给机动车加收企业。

6、管理人员等待车辆解体后,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7、管理人员填写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会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

8、管理人员领取,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并将原件交到科室留档保存。

9、安全科收到材料后,由保险负责人写出“退保申请”,并报到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携带“申请”去办公室加盖公章,并携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道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商业险”退保事宜。

10、机动车灭失证明包含: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11、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a、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b、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c、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d、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e、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f、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临近报废管理措施

1、临近报废车辆的认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处于临近报废的车辆暂停所有营运行为,上交营运手续,车辆停放公司指定地点;

3、对于临近报废车辆应成立报废车辆跟踪小组,监督、指导相关人员办理车辆报废事宜,并于每月上报临近报废车辆进展情况报告。

4、建立《车辆临近报废跟踪台账》,逐一明确车辆强制报废时限和临近报废时限。

5、期满强制报废年限前30天,公司强制回收车辆,由报废车辆跟踪小组办理车辆报废相关事宜,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规定处于处罚。

(五)车辆报废后的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妥善保管期限不能低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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