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模板

发布时间:2020-04-24 23:01:12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 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 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郭光星 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万元。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是本案调解的关键,而经行政复议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本案责任的基础。双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好了,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时,伤者的巨额医疗费用开支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根据治疗尚未终结的情况,在具体计算金额时,可以适当有一定的余地,以便支持伤者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限度考虑肇事方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尽量组织双方协商。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时,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最大程度保障协议的履行。经过综合考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款,解释了在不同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责任划分比例和承担方式,使双方接受和认可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明确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调整心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驾驶人饶某某也表示认可伤者家属提出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在调解员一步步的引导中,当事双方之间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推动了调解工作的深入。

针对伤者家属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要求,饶某某表示没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调委会和伤者家属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关进出流水账目,但表示愿意签订赔偿协议,进行分期付款,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项。调解员再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大家从实际出发,相互理解,最终促使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是饶某某赔偿伤者吴某某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7万元,分七期支付;2017年8月29日首期支付27万元,2017年9月23日支付第二期10万元,其余50万在接下来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10万元,至2022年1月1日付清。所有赔偿款项全部转入伤者吴某某儿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二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调解员引导双方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在后续履行中,当事人饶某某了解到伤者儿子吴某没有工作,主动提出让吴某到其所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帮助解决了吴某的就业问题,使伤者家属非常感动。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治疗尚未终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肇事赔付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等三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家庭生活能继续维持,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本是纠纷双方,却能在纠纷化解后相互帮助扶持,令人赞赏,也是对伤者最大的安慰。调解员耐心释法,情理动人,调解方案科学有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而且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案例二:袁某与青岛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 516

矛盾纠纷类型:医疗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董亭琳

审稿:青岛市司法局基层处 王言卿 王睿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处 刁春风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委会 医疗纠纷

引流管 医疗责任事故

2、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084月,患者袁某(男,68岁)因直肠癌在青岛市A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行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造瘘术,术后行放疗及化疗治疗。20096月,袁某因支气管扩张并咯血到青岛市B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并住院。袁某病情稳定后,B医院检查发现其直肠癌复发,进行了直肠癌切除术,术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脱落未见去向。随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3次入住B医院,2次做盆腔CT均未发现异物。袁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臀部疼痛难忍,长期卧床,无法进行体力劳动,直到20155月在青岛市C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做盆腔CT显示:直肠癌术后改变,直肠走行区可见管样高密度影。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12月,袁某于C医院手术取出长约5cm,直径0.7cm的引流管。为此,袁某的儿子带着律师和媒体记者找到了B医院为其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父亲30万元。经过多次与B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家属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医疗鉴定,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B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B医院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愿意给予患者袁某1.5万元作为补偿,并免除其六年来多次检查的费用。但是袁某的儿子坚持要求赔偿30万元,指出因为袁某长期卧床,还专门请了护工照顾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认为袁某体内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应为四级医疗责任事故,B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患者袁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应当适当地给予一定补偿。最终专家讨论建议B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

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B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患者体内引流管的丢失,B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对患者没有造成太大的身体损伤,但是给患者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六年来患者饱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建议B医院给予患者袁某3万元的经济补偿。B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患者袁某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并讲述了自己的亲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离世的经历,引导患者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患者家属同意了市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66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B医院一次性向袁某给付人民币3.8万元,于2016 722日前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袁某不再向B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者袁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节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达到双方都满意单位调节结果。

案例一:黄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年1月7日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沙河司法所 邓仕轩

审稿:重庆市万州区司法局基层科 杨洪亮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彭得峻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重庆市万州区 街道调委会

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某矿(以下简称某矿)途经街道某村的天然气管线因地质原因破裂,导致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燃,造成黄某的房屋严重受损。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了某矿的预估,双方争执不下,黄某要求某矿赔偿其房屋损失240万元,同时解决其母后续居住问题和赡养费。后双方向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调委会(以下简称为“某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选派了优秀调解员邓某某等四人主持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实地查看了房屋受损现场,围绕以下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1.本案是由地质原因引起的房屋受损纠纷,侵权主体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当事人黄某坚持认为是某矿的管线破裂导致了他家的房屋成为了危房,理应照价赔偿并解决其母后续居住问题和赡养费。某矿认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即使存在责任,自然因素也应该考虑进去。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讨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天然气管道属于高度危险物,某矿作为使用人和管理人,在前期勘察选址的过程中,理应对地质因素进行考量。对于本案发生地质灾害的路段,从地理学角度来讲属于沉降路段,在铺设天然气管道时应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而某矿并没有采取加固措施,没有尽到注意和加固防护义务。在后期的管理和维护中,某矿也疏于管理,自身责任无法免除,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纠纷所涉房屋已经严重受损,恢复原状已不可能,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依据估价予以赔偿。

2.受损房屋的损坏程度如何?是否构成危房?实际价值多少?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择了重庆某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受损房屋在价值时点2015年9月9日的估价结果为1598100元。

由于本案涉及争议金额较大,调解员采取缓调的方式,逐步疏导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因房屋受损,黄某母亲没有了居住地,调委会首先协调某矿先行垫付4万元,用于安置老人生活。针对黄某提出的解决老人后续居住以及赡养费问题,调解员明确指出,老人后续居住问题可以通过赔偿的房屋损失价款进行安置,而赡养费问题则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应另案处理。黄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不会得到支持后,同意按照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的1598100元进行赔偿,并放弃其他诉求。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矿一次性赔偿黄某所有财产损失1598100元。其中某矿于2016年2月预付的4万元应予扣除,实际支付1558100元。

2.黄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本次财产损失事故纠纷终结。

考虑到调解协议涉及的金额较大,街道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将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1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书,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起长达两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将房屋赔偿价款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房屋受损的责任认定和人员安置问题,稳定当事人情绪是此案调解的突破口。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人理应赔偿,但在认定房屋价值时引入房屋评估中介机构的意见非常重要。人民调解应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引入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二:沈家亲属之间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614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基层科 周颖蕾

审稿: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陈治国

长沙市司法局基层处 杨昌励

湖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陈浪 刘委东 周桥

司法部基层司 熊飞 郑文彪 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 卜开明 郑先红 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长沙市岳麓区 街道调委会

婚姻家庭纠纷 拆迁补偿款 调解协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以下简称“某街道”)正处于全面建设和拆迁工作的关键时期。该街道某村沈家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房屋面积为140平米。沈家老宅由沈家三兄妹(即沈某海、沈某国、沈某桂)的父母于1996年建成。现沈家父母均已逝世,其子沈某海夫妇和沈某国居住于此,其女沈某桂在房屋建成后出嫁外地。沈某国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之前由沈某海和沈某桂两家轮流照顾。近几年,沈某海的小女儿沈某菊一家长期居住于此,照顾高龄的父母和叔叔沈某国。

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工作组多次上门宣传拆迁征收政策,该屋户主沈某海初步同意了拆迁安置方案。就在双方即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前夕,沈某桂、沈某海的三个女儿向拆迁安置指挥部提出了异议,要求分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并对各自应得的份额产生争议。同时,沈某国老人的赡养问题以及今后遗产继承问题也摆在了拆迁安置指挥部面前。沈家的种种家庭矛盾和拆迁请求交织在一起,使得沈家老宅的拆迁工作变得非常艰难,拆迁工作陷入僵局。为了不影响湘江新区的建设进程,同时解决好沈家家庭矛盾以及沈某国老人的赡养等问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拆迁指挥部的委托,负责调解沈家各成员之间的家庭矛盾及沈某国老人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沈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沈某桂主张权利,要求拆迁补偿款三兄妹平分。理由是沈家老宅为其父母所建,作为女儿应该和两个哥哥平分父母的遗产。虽然沈某桂出嫁后不居住于此,但沈某桂在建房时也出了钱出了力,并且之前也承担过照顾哥哥沈某国的责任,于情于理都应该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二是沈某海的小女儿沈某菊主张分得叔叔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理由是目前沈某菊一家和沈某海、沈某国居住于此,担负着照顾老人的责任,并且沈某菊与叔叔沈某国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过赡养协议,沈某菊负责赡养叔叔沈某国为其养老送终,叔叔沈某国的遗产归沈某菊所有。三是沈某海的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沈家老宅的拆迁补偿款。她们认为自己也照顾了父母和叔叔,尽到了做子女的义务。四是沈家其他人都不同意沈某桂的主张,认为按照农村规矩,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分得沈家老屋的财产。

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讨论分析认为:

第一,沈某桂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沈家老宅属于沈家父母的遗产,在沈家父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沈某海的子女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沈某海夫妇都健在,不存在其子女代为继承的情况,因此沈某海子女的主张不应支持。

第三,沈某菊要求分得叔叔沈某国拆迁补偿款的要求也不应支持。沈某菊与沈某国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的赡养协议真实有效,可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沈某菊在履行遗赠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可继承叔叔沈某国的遗产。但叔叔沈某国仍健在,沈某菊不能分得叔叔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

调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对沈家亲属进行走访和劝说,并组织了三次调解。第一次调解围绕沈某桂的主张这一矛盾焦点展开。沈某桂一方要求按照《继承法》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款,沈某海和沈某国一方不能接受沈某桂的要求。针对这一矛盾,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沈某桂主张的合法性,并提出沈某国属于偏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孤寡老人,沈某海的妻子也中风瘫痪在床等情况,希望沈某桂能够做出适当的让步。双方争执许久未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结束。调解虽然结束了,但调解员的工作并未结束。调解员邀请当地村支书以及熟悉沈家情况的村民好友帮忙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做出让步。

第二次调解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沈某桂的主张,二是沈某海三个女儿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有了第一次调解的基础,沈某桂做出了让步,考虑到两位兄长的实际情况,只要求获得一部分拆迁款。针对沈某海三个女儿的主张,调解员根据《继承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沈某桂提出沈某国没有财务管理能力,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由谁管理和他今后生活由谁负责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沈家没有人表态,第二次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组织沈家人开了一个家庭会议,讨论沈某国赡养的相关问题。最后沈家人决定由沈某菊继续照顾沈某国,沈某国的财产暂由沈某菊保管,将来沈某国的遗产由沈某菊继承。

第三次调解主要围绕拆迁数额如何分配的问题展开。经过调解与协商,最终沈家人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约定:沈家同意签订沈家老宅的拆迁协议,拆迁补偿款一共40万元,沈某国、沈某海各20万。经沈家人协商一致决定,根据沈家的实际情况,沈某海赠与三个女儿每人2万元。沈某国支付2万元给沈某桂。沈某国由沈某菊扶养,沈某国的拆迁补偿款也由沈某菊保管并用于沈某国今后的生活开支等,沈某国逝世后其遗产由沈某菊继承。

【案件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调委会通过前期走访,全面了解了沈家各种矛盾和拆迁主张,并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和拆迁主张由繁化简,各个击破。二是调委会找准了整个案件的主要矛盾并以此为突破口,即将沈某桂的主张作为整个调解案件的突破口。沈某桂既是沈家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又是沈家的长辈,把沈某桂的工作做好后,其他的矛盾将迎刃而解。三是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村规民约,使得矛盾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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