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19:32:10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

  河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

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省事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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