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先进单位

发布时间:2019-03-17 02:05:42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余府字[2011]13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余府字〔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8年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着力强化监管措施,稳步推进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食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分宜县人民政府、渝水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王宇辰等30名同志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严格执法、齐抓共管,共同开创我市食品安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创建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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