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上诉状模版

发布时间:2016-03-28 16:07:31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素立,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华,女,汉族,19843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东路大鹤物流园内14号房,电话138********。系死者赵目增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贵,男,汉族,19626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玉皇庙镇韩庄行政村韩庄015号。系死者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英,女,汉族,196210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宇,男,汉族,2009921日,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方泽,男,汉族,20111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依娜,女,汉族,20141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幼女

法定代理人:李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洪亮,男,汉族,38岁,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东池阳村民智街乐园巷3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36号案件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由

1、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4437.78元认定错误

依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或其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等证件,我公司依约定不予赔偿,在庭审中,我方被保险车辆并未提供相关证件供我司审核,待庭审结束后,依然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应证件,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不具备合法有限的驾驶资格,或其车辆没有在年检期限内,所以 ,我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梁洪亮承担。

2、一审法院判决死者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城镇标准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经常居住地居住于城镇且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也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城中,原告提供证据不全,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申。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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