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7 14:35:55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审查的范围和对象。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政审查是指区委在提拔任用(交流)区管领导干部时,区委组织部在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之前,应将考察对象名单函告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审查。科级干部的提拔任用(交流)参照执行。

二、廉政审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政审查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情况;二是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四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五是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六是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七是廉政考察测评情况;八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廉政审查的程序。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政审查的程序包括五个程序:

(一)廉政考察。廉政考察应当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与干部考察工作合并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廉政勤政情况测评。参加测评对象包括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参加干部考察大会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代表、服务对象代表。

2、谈话。应由两名以上考察人员开展,谈话对象包括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干部、正处级离退休干部代表、下属单位主要领导、服务对象代表。

3、形成廉政考察专题报告。考察组根据测评和谈话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形成廉政考察材料。

(二)单位出具廉政意见。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要对廉政审查对象执行政治纪律情况、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形成初步的审查意见。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党政一把手要分别提出廉政意见,并形成单位综合评定的廉政意见。

(三)区纪委、监察局内部联审。由相关室审查廉政审查对象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之中、信访举报初核或准备调查核实等情况。

(四)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廉政考察情况、所在单位出具廉政意见、内部联审情况,提出廉政审查结论,报区纪委常委会或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五)出具廉政审查复函。根据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意见,出具廉政审查复函

四、廉政审查的结果运用。区纪委、监察局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干部廉政审查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提出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交流)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2、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足以影响提拔任用的。

(二)提出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收到信访举报,区纪委、监察局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

2、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一时难以开展调查的,或经综合研判目前暂不作结论的。

(三)提出不宜提拔任用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2、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的不得提升职务期限的;

4、廉政测评结果有异常反应

5、经研判,暂不能提拔交流任用的。

五、廉政审查的时限。区纪委、监察局一般应在接到区委组织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廉政审查复函。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个月内出具廉政审查结论。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廉政审查复函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对于廉政审查后6个月内没有被提拔任用的,应重新进行廉政审查。

六、廉政审查的责任追究。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廉政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掌握的廉政审查对象的廉政情况,出具廉政意见。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责导致所在单位出具廉政意见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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