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

发布时间:2019-03-18 04:45: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40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2004318日 新政办发[2004]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的《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3项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所辖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责任区民警、驻社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兴办公共消防事业,可以向社区单位和居民协商筹集经费,并充分利用社区单位的现有资源,保障消防工作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社区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定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社区警务室,开展辖区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三)帮助社区消防组织建立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四)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把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为社区民警职责,作为评比考核内容;

(六)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所辖社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及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对单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应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市)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检查:

(一)结合查水、电、气表等工作对居民家庭进行防火提示;

(二)将社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车道、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纳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巡查)应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巡查)的时间、内容、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一)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二)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二)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会议档案;

(三)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四)年度考评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二)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三)火灾统计档案;

(四)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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