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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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1]30【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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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夜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夜景亮化设施是指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车站、河岸、水面、名胜古迹、户外广告及其它设施上的灯光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夜景亮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夜景亮化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对夜景亮化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
市财政、规划、住建、电业、房地产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夜景亮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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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夜景亮化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城市夜景亮化遵循统一规划、全面覆盖、业主承担、凸现特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专项规划。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的下列位置应当设置城市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广场、公园、街心公园和其它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和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及标志性临街建(构)筑物。
(三)12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四)城区内的山、水等重要景观地带。(五)大型户外广告、招牌。
(六)其他按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市政府要求需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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