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1)

发布时间:2020-04-05 06:46:4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1)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T 174—201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2015-09-01 发布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i范围 i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选址及厂区环境 1

6厂房和车间 2

7设备 4

8卫生管理 5

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5

10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5

11 检验 7

12贮存和运输 7

13不符合控制 7

14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 7

15 培训 8

16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 8

17记录和文件管理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常用记录表 11

刖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 究院,成都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娟,蒋丽琼,王永红,韩吉玲,钟昭,吕品,万渝平,刘成林,罗焰,倪军, 任维伟。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及厂区环境、 厂房和车间、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 控制、检验、贮存和运输、不符合控制、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4881—2013第2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总则

4.1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2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产业规划的相关规定。

4.3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

4.4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5在食品生产中,不应:

a)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b) 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c) 添加药品;

d) 添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名单》中的物品;

e) 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

f) 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5选址及厂区环境

5.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

5.2不应占用农业用地;不应在居民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人口密集的生活 区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5.3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企业应具有与其申请生产 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5.4生产厂房应距垃圾场、排污沟渠、坑式厕所、废品收购站、虫害大量孽生场所等污染源 100m以上。

5.5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物品。

5.6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应分开,宿舍与生产区不应在同一建筑物内。 6厂房和车间

6.1设计和布局

6.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规定。

6.1.2厂区内各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6.1.3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1.4物料由一般作业区进入清洁作业区的运输通道应设缓冲间脱包间),内包装材料进 入清洁作业区前应有缓冲和消毒措施。

6.1.5厂房内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人均占地面 积应不小于1.5m2;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员工通 行和维修。

6.1.6应设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0 m2食品不应与非食品产品共用车 间和生产线。

6.1.7应设独立的库房,其使用面积合计应不小于150 m2并应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应 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 室使用面积应与生产相适应。

6.1.8应设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室,并与生产区域分隔,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 m2;设有微 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其面积不小于5 m2

6.1.9鼓励企业在生产场所设置管理通道。

6.2建筑内部结构

6.2.1 屋顶

6.2.1.1屋顶或天花板内层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 料建造;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6.2.1.2车间等场所的室内顶棚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 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 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6.2.1.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并在天花板与墙壁交接处设引 水槽流入排水沟中,同时还应増设相应的排风除湿装置。

6.2.1.4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不得暴露于裸露食品的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 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6.2.2墙壁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3的规定;设有墙裙的,高度不低于1.50m

6.2.3门窗

6.2.3.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4.2.4 的规定。

6.2.3.2车间的门窗用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有防 蚊、虫设施;内窗台应有45倾斜度或米用无窗台结构。必要时,可不设窗户。

6.2.3.3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幕。

6.2.3.4消防通道应有明显标识,宜采用安全玻璃门。

6.2.4地面

6.2.4.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4.2.5 的规定。

6.2.4.2生产过程中有排水或废水流经的地面,以及生产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洁作 业等区域的地面宜耐酸耐碱,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6.3设施

6.3.1供水设施

6.3.1.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1.1 的规定。

6.3.1.2食品加工用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并每年均应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合格检验报告。

6.3.1.3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増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动物及其他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6.3.1.4使用二次供水的,应符合GB 17051的规定。

6.3.2排水设施

6.3.2.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1.2 的规定。

6.3.2.2排水系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洁维护,排水沟的侧面和地面接合处应有一 定弧度。排水沟应有取放方便、坚固、漏水性能良好的金属盖,排水沟上方不应覆盖设备等影 响排水沟清洗的物品。

6.3.2.3排水系统的出口应设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或采用其他有效的防鼠 防虫措施。

6.3.2.4排水系统内及其下方不应有生产用水的供水管路。

6.3.3清洁消毒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3的规定。

6.3.4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4的规定。

6.3.5个人卫生设施

6.3.5.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1.5 的规定。

6.3.5.2生产车间及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洗手设施。更衣室内应有 与员工数量相对应的衣帽柜和工作服、工作鞋,并应分开放置。洗手设施以每班人数在200人 以内,按每10人1个水龙头设置;200人以上,每増加20人増设1个水龙头。

6.3.5.3洗手设施为感应式、脚踏式或手肘式,消毒设施可采用浸泡消毒、酒精喷雾消毒等 方式,干手设施为烘干机或食品专用清洁纸巾。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洗 手更衣设施旁应有镜子以便员工整理衣、帽。

6.3.5.4有鞋靴清洗要求的,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消毒池规格尺寸应与环境和人员流动相适 应,不得小于1.5mX2m水池边缘应有45°斜度,以不能在边缘站立为准。使用消毒地垫的 要明确使用的消毒粉、剂,规格尺寸应不小于1.5mX2m

6.3.6通风设施

6.3.6. 1 应符合GB 14881—20135.1.6的规定;防尘应符合GBZ 1—20106.1的规定。 6.3.6.2进气口应距地面或屋面2m以上,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排 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动物侵入;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 换。

6.3.6.3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产生异味。 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不小 于3次/小时。

6.3.6.4工艺上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空气调节和除湿装置。

6.3.7照明设施

6.3.7.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1.7 的规定。

6.3.7.2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IV级; 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 应低于110 lx生产车间灯检的照度应不小于1000 lx企业应定期测试生产车间灯检的照度, 并将其纳入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6.3.8仓储设施

6.3.8. 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1.8 的规定。

6.3.8. 2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 并有明显的标识。

6.3.8.3贮存物品应离墙离地各15cm以上。

6.3.8.4冷藏(冻)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 等监测温度的设施,对温度进行适时监控,并记录。

6.3.9温控设施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1.9的规定。

7设备

7.1生产设备

7.1.1 般要求

7.1.1.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7.1.1.2应制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操作规程。

7.1.2材质

7.1.2.1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 的材料制作,不宜使用木质和竹质材料(有工艺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7.1.2.2设备、工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 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7.1.3设计

7.1.3.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5.2.1 规定。

7.1.3.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减少食品 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7.1.3.3各种设备的管道应明显区分,且不宜架设于暴露的食品、食品接触面的上方;食品 输送带上方应安设输送带防护罩等设施。

7.1.3.4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 保养的操作不应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报废 的设备应搬出生产车间,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7.1.3.5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7.2监控设备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5.2.2的规定。

7.3设备的清洗消毒、保养和维修

7.3.1应建立设备清洗消毒、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定 期检修,及时记录。

7.3.2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情形发生;出 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7.3.3用于加工或存放水分含量低食品的食品接触面,在使用时应处于干燥和卫生状态。必 要时,在下次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完全干燥。

7.3.4在湿加工中,当需要清洁以防止微生物污染食品时,所有食品接触面在使用前和因中 断操作可能被污染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7.3.5当设备和用具处于连续生产操作时,必要时,应对这些用具以及设备的食物接触面进 行清洗和消毒。

8卫生管理

8.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6章的规定。

8.2从事食品生产及管理的人员均应取得健康证明。

8.3工作服在穿之前应经过杀菌处理,应在更衣柜加设紫外灯或使用杀菌封装好的工作服。 8.4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m215 m2 配备1只40W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m2m照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min每天至少 照射2次。

8.5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效果应达到相应的消毒要求。

8.6废弃油脂处理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并交由其收运、处理,并记录。

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9.1基本要求

9.1.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7章的规定。

9.1.2加工前应对原料进行感官检验,并对原料标签标识进行检查,查看其包装是否完整,

原料是否在保质期内。

9.2采购和验收

9.2.1企业应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应制定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如采购 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9.2.2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和评估程序,建立合格供方名 录。

对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一资质评价。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合 格检验报告;

一一样品评价。包括感官评价、图片评价、小样检测等;

一一现场评价。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 现场评价。

9.2.3企业应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制度,并具有原料和包装材料的产品标准。 9.2.4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内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经放射性辐射的原料,应查验辐照剂量的有关资料。

9.2.5食品原料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 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或销毁等处理。

9.2.6企业应建立原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9.2.7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年。

10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10.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10.1.1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 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 岗位操作规程等。

10.1.2鼓励企业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并 取得相应认证。

10.2生物污染的控制

10.2.1清洁和消毒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2.1的规定。

10.2.2微生物的控制

10.2.2.1温度和时间

10.2.2.1.1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规定用于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如热处 理,冷冻或冷藏保存等,并实施有效的监控。

10.2.2.1.2 应制定温度、时间控制措施和纠偏措施,并进行定期验证。

10.2.2.1.3对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的加工环节,应制定实时监控措施,并保持监控记录。

10.2.2.2 湿度

10.2.2.2.1应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对需要进行湿度控制区域的空气湿度进行控制,以减少 有害微生物的繁殖;制定空气湿度关键限值,并有效控制。

10.2.2.2.2应制定实时空气湿度控制和监控措施,定期进行验证,并进行记录。

10.2.2.3防止微生物污染

10.2.2.3.1应对从原料和包装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 污染。

10.2.2.3.2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 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或贮存中的食品造成污染。

10.2.2.4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8.2.2的规定。

10.3化学污染的控制

10.3.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8.3 的规定。

10.3.2化学物质应与食品分隔贮存,明确标识,并应有专人对其保管。

10.4物理污染的控制

10.4.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8.4 的规定。

10.4.2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

10.5生产工序的控制

10.5.1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制定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并作好生产监控记录。

10.5.2制定关键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建立巡查考核制度,并作好记录。 10.5.3鼓励企业设置生产过程的监控设备。

10.6食品添加剂

10.6.1应按GB 2760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等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10.6.2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使用专用计量器具准确称量,并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 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进货量及使用量等。

10.7包装

10.7.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8.5 的规定。

10.7.2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7.3包装材料或包装用气体应无毒,并且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食品的安全和产 品特性。

10.7.4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进行必要的

消毒。

11检验

11.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9章的规定。

11.2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应有不少于2名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检验 人员;品种多、检验项目多的企业应増加检验人员以满足检验需求。检验人员应能独立或互补 完成相应的出厂检验项目。

11.3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制定委托检验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11.4应制定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1.5检测设备的性能、准确度应满足检验的要求,并定期检定或校准,有合格计量证书。 11.6检验报告设计应合理,检验原始数据应妥善保存。

11.7每批成品均应留样,留样应存放在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内。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1.8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 检验,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12贮存和运输

12.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0章的规定。

12.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盛装废弃物的 容器应有明显标志,不应与盛装食品的容器混用。

12.3食品和其相关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太阳直射、雨淋、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 与撞击等;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12.4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和其相关产品受到污染及损坏,并将品质的劣化降到 最低程度;对有温度、湿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按规定条件运输和贮存。

12.5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包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特点分区存放,并建立标识, 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

12.6仓库中的产品应定期检查,必要时应有温度记录和(或)湿度记录。对贮存时间较长, 品质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应定期抽样确认品质;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应制定合理处置的时 限规定。

12.7经检验后的产品应标识其质量状态。合格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时应遵 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12.8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并使用专用登记册记录添加剂的 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还应注意其有效期限。其中,亚硝酸及其钠盐应单独 存放,并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12.9对贮存期间质量容易发生变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强化剂应进行原料合格验证,必 要时进行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原料规定的要求。

12.10应保存入库、出库、运输等记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入库时间、地点、对象、数 量等。

13不符合控制

13.1企业应建立不符合管理制度,应识别各种不符合对终产品的影响,制定适宜的不符合处 置办法。

13.2对产生的不符合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并应对其实施的纠正或纠正措施 进行评审。

13.3所有纠正和纠正措施应由负责人批准,并记录。记录包括不符合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原因 和后果,以及不合格批次的可追溯性信息。 14.1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

14.2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1章的规定。

14.3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主要包括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验收,清洁剂、消毒剂、半成品、 成品等入(出)库规定,标识的管理、产品批次管理、成品检验报告、运输过程的记录保持等, 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4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 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4.5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5培训

15.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12章的规定。

15.2应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相应培训,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15.3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5.4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职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40h的食品安全职业技 术等知识培训,熟悉并遵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规定。

16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

16.1管理机构

16.1.1应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并指定质量授权人,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16.1.2机构中的各部门应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并确保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各部门应有效分工,避免职责交叉、重复或缺位。对厂区内外环境、厂房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和 管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卫生管理、产品追溯等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负责人 与职责。

16.1.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中各部门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宣传贯彻食 品安全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督查执行的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

16.2管理制度

16.2.1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并分解落实到位。

16.2.2企业应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水平和食品 的种类特性相适应,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质量安全目标;

一一质量安全职责、权限;

一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一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一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一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一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

一一不符合管理制度(应包括对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处置);

一一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食品质量检验记录制度;

一一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产品追溯制度;

一一产品召回制度;

——其他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

16.3 重要信息明示

16.3.1企业应在厂区大门明显处标示其企业名称。

16.3.2应在厂区内适宜场所墙上明示其企业资质、相应制度、关键点操作程序等重要内容。 16.3.3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开放,接收公众监督。

16.4人员

16.4.1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等专职人员。

16.4.2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企业人数少于20人的至少应有一名专 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需持证上岗的应取得相应证书。 16.4.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 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16.4.4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应有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 经验,能够按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16.4.5生产操作人员能掌握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并能正确熟练操作设备。

17记录和文件管理 17.1记录管理

17.1.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14.1 的规定。

17.1.2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应保 证可以清楚辨认原文内容,并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名或签章。

17.1.3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由相关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处理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 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17.1.4食品生产企业的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应包括:

——职工培训记录;

——职工健康档案;

——场所清洁消毒记录;

——设备清洗保养维修记录;

——供应商资质评价记录;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

——采购物资出(入)库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关键点控制记录;

成品出(入)库记录;

抽检产品留样记录;

成品检验原始记录;

——委托检验记录(根据企业需求选定);

产品销售记录;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

——消费者投诉处理记录;

——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及通知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

——需要建立的其他相关记录。

17.1.5常用记录表格样式可参照附录A

17.1.6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管理。

17.2 文件管理

17.2.1 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14.2 的规定。

17.2.2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经批准 的现行文本。己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

17.2.3应具备网络连通能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工作。

17.2.4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文件管理。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记录表

A.1内部学习培训记录

学习内容:学习方式:授课人: 日 期: 课时:

A.2外出学习情况登记表


怫逛HEfE.V^


A4扬所S洁淌毐记录

场所名称:

备注:离洗消毐方式包括离扫、冲洗、杀虫、消毐等。



A.6供应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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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bO

A. 12配料记最表

备注:配料员如实记录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批次、数量的同时,应对调配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编号,并在包装、容器上进行标识。

DB510100/T 17412015

23


撇唞识芘钯14<


A.15成品出入库台账

产品名称/代号: 包装规格:

仓管员:


A. 16抽检产品留样记录

保管人■■

A. 17托检验登记表

DB510100/T 17412015

27


CO

CO

A. 18出厂检验记录表


A.19成品检验报告单

报告日期: 年月 日 编号:

检验员: 审核:

A.20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

编号:


a.21产品y厂(销售::

DB510100/T 17412015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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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单位本阶段 日至

日)开展的对

召回行动的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召回通知书己发布情况

□生产经营者 户;□消费者约 人;

通知方式;通知时间。

二、 食品召回情况

(一) 本阶段己召回数量;涉及批次,其中:

□生产经营者 户,数量;

□消费者 人,数量;

(二) 生产总量;己销售总量;

该阶段计划召回量;己召回总量;

己召回总量与计划召回总量的比例;

己召回总量与己销售总量的比例。

三、 与原计划不同之处以及改变后实施情况: 四、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五、其他情况: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监管部门,一份企业留存。

A.25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注:本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监管部门,一份企业留存。


DB510100/T 174—201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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