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教学文稿

发布时间:2020-04-14 04:35:16

法律援助基础知识讲座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用通俗的语言可以解释为,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主要为经济困难的人员提供。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

然而在我国,法律援助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这里特指民事类。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家遇到的基本都是民事类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所以这里重点讲述民事类。按照今年市局要求,从2014年起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主要为: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等。

3、抚养、赡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

4.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5、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7、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8、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

9、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10、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11、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12、社会保险纠纷

养老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13、消费者权益纠纷

14、涉农纠纷

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

三、法律援助申请流程

1、申请人须携带:1、身份证2、申请书3、经济困难证明(或残疾证、低保证)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起诉书)到县法援中心办理;

2、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咨询,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方式;

3、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由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补正,并告知补正内容;

4、初审合格后,交由分管副局长根据审查意见出具审批意见;

5、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填写家庭成员情况表,开具指派通知书及法律援助公函并通知承办的法律服务机构。

注:刑事案件还需提供本人申请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指派函。

四、受援人的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五、受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2、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六、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1、当事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对象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残疾人用具费的; 3、追偿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应当真实。如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撤销其受援助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1.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申请人提出与本案的证据不相适应的诉讼请求,经法律援助处值班人员解释后坚持自己意见的,由值班人员指导来访人自行诉讼。

(六)对于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违法、渎职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控告、检举,应提交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接待人员应将材料和证据提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七)多人反映同一来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八)法律援助系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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