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不得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发布时间:2018-03-10 17:24:29

离职补偿金不得作为三项经费计提基数[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八月热浪仍如潮。小会计甲来到税务局询问:企业并购导致大量员工被遣散,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基数?

这两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准予扣除,离职补偿金肯定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一系列的劳动报酬项目,那么是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吗?

离职补偿金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笔者认为,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既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与企业正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应当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 《劳动法》提出,离职补偿金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会计准则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到职工薪酬,是辞退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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