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V1.0 0323(总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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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
甲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电话:真:电子邮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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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址:话:真:电子邮箱:人:
根据甲方、乙方、丙方和用户各方签订的《闪电宝服务协议》,甲方向用户提供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以及专属账户服务;丙方提供闪电宝应用程序有关的业务咨询、终端布放、宣传推介及安装培训等售前服务;乙方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产品维护、软件升级、使用帮助等售后服务。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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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作内容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丙方在合作地域内推广促进闪电宝产品的使用,甲方负责受理涉及闪电宝产品移动客户端及其专属账户服务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甲方对于用户与持卡人之间因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用户与持卡人的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用户赔付。丙方负责因终端布放、售前服务等服务所产生的投诉解决,乙方负责产品维护、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所产生的投诉解决。
号项下。

经丙方推荐后,用户与提供服务的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相关产品服务协议接受相关乙方作为甲方闪电宝产品的合作方,已与甲方签订了《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
议(相关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依据本协议为丙方在系统控台开立机构号,丙方推荐用户登记在该机构
服务。乙方和丙方确认附件《闪电宝服务协议》的相关协议条款,对全部条款明确知悉并理解,自愿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并同意授权甲方将《闪电宝服务协议》加载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经用户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签约生效后,合作各方按该协议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如协议版本有更新,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客户端公告、电子邮件、管理平台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乙方、丙方于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更新的协议版本生效,同时授权甲方于闪电宝移动客户端进行更新,合作各方按更新后协议向用户提供服务。

乙方、丙方完成对用户产品使用和风险防范的培训工作,监督用户按照与甲方及其合作方的协议合
法规范地使用闪电宝产品并履行相应义务。
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丙方支付收益。
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丙方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乙方、
丙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丙方应当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推荐用户使用闪电宝产品。
乙方、丙方应当对丙方推荐的用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并承担用户材料虚假、不真实、过时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风险损失。

甲方有权审核丙方推荐用户的材料,并停止为可疑用户提供闪电宝产品及相关服务。
本协议书的签订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不表示甲、乙、丙三方有代理关系;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利用各方名称或公司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及电话等),行不实夸大之宣传而误导用户及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
用户使用闪电宝产品的单笔交易限额、单日交易限额以系统显示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或丙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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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提供结算服务。

乙方、丙方不得在推广活动中使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拥有的企业名称、商标一致或近似的企业
名称、商标;乙方、丙方亦应当遵守中国银联和各金融机构的规章、办法,未经正式授权,乙方、丙方不得擅自使用银联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示。乙方、丙方应规范推广和宣传活动,杜绝虚假或采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宣传方式。

甲乙丙各方往来文件、商户数据及传递的信息,应维持高度机密性,未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
述信息泄露或交予他方使用,协议终止后,甲乙丙三方仍应继续履行此保密义务。

在必要时,乙方、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和有关管理机构调查用户身份及资质情况。
丙方在推广活动中,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手段发展商户,甲方授权乙方对丙方的推广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方、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银联等监管机构发布的各项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制定并调整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甲方针对闪电宝产品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甲方于相关网站向乙方、丙方公示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不时更新。乙方、丙方承诺同意在各方合作业务中予以遵守执行。如上述管理制度与本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
乙方、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分包、转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乙方、丙方不得向自有分
公司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分包、转包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丙方推荐的用户,在使用闪电宝的专属账户服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冻结该用户结算资金且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丙方责任: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用户资料向甲方提交申请;
侧录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终端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
人磁条信息;
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套现积分与他人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积分洗单将其他未签约用户的交易在本终端机具上刷卡假冒本用户交易;恶意倒闭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
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用户;
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
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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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已被其他卡组织、其他商业银行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行业规则的行为。
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并相应动态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果乙方、丙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导致甲方的品牌利益蒙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丙方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联监管规定,或受到监管机构或银联的通报、处罚;或甲方因
此受到国家机关、监管机构、银联以及发卡行的通报、处罚造成损失的;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分包、转包业务;
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有效期、个人标识码(密码)等敏感信息;

超出规定区域发展用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多次发生违规、风险事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与持卡人合谋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主设置交易路由;
在用户接入时,未恪守诚实告知原则,隐瞒用户实际用途,协助用户对资质材料进行伪装作假;
向用户不实宣传和承诺;
帮助用户串户(如把用户的商户号给用户);或串费率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故意拖延业务处理的时间;
未经甲方同意,将无论是否属于协议范围内的用户介绍给甲方以外的机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行业规则的事项;
乙方、丙方未能切实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款约定义务或其他与甲方所签订的任何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因此给甲方、持卡人、发卡机构或甲方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未结算收益(乙方收益是指丙方与甲方合作业务中产生的所有收益)中扣除损失的相应金额,足部分从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乙方依据原协议已向甲方支付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追偿;甲方有权从丙方的未结算收益中(丙方收益是指丙方与甲方合作业务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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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收益,下同)扣除损失的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从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另行追偿。
乙方、丙方配备专人负责业务风险管理工作,配合甲方按时完成对签购单调阅和用户违约处理工作。当乙方或丙方发生股权变更、主要业务负责人调整、业务运营模式调整等其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三方业务合作的重大事件时,乙方或丙方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双方整体业务合作进行重新评估,并保留调整、暂停或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业务合作的权利。
甲方仅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丙方履行相应义务,乙方或丙方无权依据乙丙两方之间的任何两方协议向甲方主张权利。因乙丙两方之间的任何两方协议产生任何纠纷争议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收益分配
(一)甲乙丙三方,根据丙方推荐用户通过闪电宝产品使用的服务,提供服务的各方共同向用户收取相应费用,其中乙方应收费用(下称乙方收益)、丙方应收费用(下称丙方收益)由甲方代乙方、丙方向用户收取后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丙方专属账户支付(相关交易数据以甲方系统控台为准)(二)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按日向乙方、丙方支付上一日的收益。(三)丙方收益
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
丙方推荐用户(下简称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卡交易结算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丙方同意按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
最低签约价格
元封顶
卡类别借记卡贷记卡
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
元封
卡类别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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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

结算价格: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
丙方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刷卡交易结算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
格)如有封顶价格按封顶价格计算。
记卡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
丙方推荐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借记卡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卡类别借记卡
丙方同意参考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最低签约价格
元封顶提现费
卡类别借记卡
结算价格结算价格
元封顶元提现费
结算价格: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提现费按交易笔数计算。
丙方借记卡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借记卡刷卡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格)
用户借记卡刷卡交易笔数(实际提现费签约价提现费结算价)如有封顶价格按封顶价格计算。
贷记卡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
丙方推荐用户收款方式选择刷贷记卡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刷卡交易手续费(含代收的乙方、丙方收益)即下述实际签约价格。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丙方同意参考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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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类别贷记卡卡类别贷记卡
最低签约价格
元提现费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元提现费
结算价格:甲方与丙方结算费率的价格。提现费按交易笔数计算。
丙方贷记卡刷卡交易结算手续费收益用户贷记卡刷卡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结算价格)用户贷记卡刷卡交易笔数(实际提现费签约价提现费结算价)
甲方按上述收益分配方式中结算价格上浮万分之二,按日向丙方支付上一日丙方刷卡交易结算
手续费收益。其余甲方于次月日前在双方核对无误后,向丙方支付。
扫码支付收益
丙方推荐用户(下简称用户)收款方式选择扫码支付的,甲方按照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用户收取扫码支付手续费(含代收的丙方收益)即下述丙方实际签约价格。实际签约价格不得低于下述最低签约价格。
丙方同意按下述最低签约价推荐用户与甲方签约并按下述结算价格与甲方结算收益。
最低签约价格

结算价格


卡类别借记卡贷记卡
丙方扫码支付收益扫码支付交易金额(实际签约价格结算价格)其他收益
用户通过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向甲方合作的贷款方成功申请贷款的次月,甲方按每个用户元向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在甲方付款之前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针对每一用户,丙方累计收益不超过个月。

(四)乙方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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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保证金及风险承担
为确保丙方及丙方推荐用户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丙方应按甲方指定方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并将保证金存入以下保证金专属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华山支行
依据本协议约定保证金被扣收后,丙方应及时补足,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的,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停止结算乙方、丙方收益。协议终止后,丙方及丙方推荐的用户无未决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将于合作终止天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第五条
反商业贿赂
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丙方或丙方的工作人员以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的行为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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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总价为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
经甲方总裁办和审计部门书面备案批准,甲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且必须告知甲方。丙方有义务向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丙方保密。对于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甲方审计部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审计部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甲方设定专线接受投诉:
举报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丙方违反本协议反商业贿赂条款的约定,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甲方有权停止与丙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
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但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金额作为丙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丙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甲方审计部门将在甲方集团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六条
通知及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均可采用邮寄,面呈,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其中,以面呈方式送达的,一方代表签收后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邮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的,发送方发出后视为送达。具体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以本协议抬头填写内容为准。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的,应在变更后小时内主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他方,否则变化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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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其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出现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甲方除有权按上述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停止支付任何费用,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支付与造成的损失金额相等的违约金。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丙方的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或甲方先行对用户或持卡人赔付的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丙方未结算收益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仍然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丙方或乙方进行追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如遇有争议并无法协商解决的,甲乙丙三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三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三方以前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印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任何一方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无任何书面异议,协议自动续约壹年。至多续约一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包含附件《闪电宝服务协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甲方: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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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乙方:
(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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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闪电宝服务协议
闪电宝(以下简称“本服务”)是由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用(即“您”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的闪电宝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本应用程序”本应用程序中的专属账户服务等支付服务由本公司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业务咨询、终端布放、宣传推介及安装培训等售前服务由渠道商提供;与本应用程序有关的产品维护、软件升级、使用帮助等售后服务由服务商提供。
本协议由用户和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签订。用户在本应用程序界面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闪电宝服务协议》”,即表示用户与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本应用程序所包含的其他各项规定。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用户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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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同意,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均有权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授权本公司以移动客户端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用户在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公告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声明: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均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各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闪电宝账号注册
(一)用户应具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用户不具备前述条件,应立即停止注册和使用本应用程序下服务。
(二)用户应以本人手机号码注册闪电宝账号,并自行设置登录密码。注册成功后,用户即取得以其手机号码为内容的账号登录名。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登录名及登录密码,不应转让或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应对以该账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用户泄露密码或身份信息导致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资金被盗等,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为了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部分账号功能需要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方能使用。
二、隐私信息保护
(一)隐私信息指用户注册账号所提供的全部注册信息及用户使用本应用程序时所产生具体交易信息。
(二)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将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用户的隐私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三)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因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的调查或完成用户指令而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
三、专属账户开立
(一)为了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本公司于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为用户提供各项专属账户服务。(二)身份认证是指:用户按照要求向本公司提交本人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授权本公司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验证用户的身份信息,或通过第三方获得用户相关信息。用户申请身份认证应同时遵守以下几点:
用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身份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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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义务维护和更新本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其持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需要对信息修改的,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应资料,由本公司重新认证后进行修改;用户承担因身份信息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的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用户提供任何账户服务;
用户同意本公司保存用户提交的身份信息。
(三)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在本公司成功开立专属账户,该专属账户与用户依据本协议第一条所开立的闪电宝应用程序账号自动形成绑定关系。绑定关系形成后,用户登录账号即可使用专属账户服务。未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用户不得解除该绑定关系。
(四)用户的专属账户是用于记录待结算资金金额的电子簿记,用户不能凭专属账户发起支付指
四、服务内容
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后,方能使用以下服务:
(一)收款:持卡人可通过闪电宝的刷卡支付功能或扫码支付的功能向用户支付款项。
(二)专属账户取现:用户将本人合法持有的有效银行卡(仅限借记卡)账户与其专属账户绑定,将专属账户中可用于取款的待结算资金划转至已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用户有权选择以下结算周期:
结算,指用户当日(日)交易成功的款项扣除相应手续费后于次日(
日,遇节假日顺延)结算至用户银行账户。结算,指用户当日交易成功的款项扣除相应手续费后于交易当日(包括工作日和非
工作日)结算至用户银行账户。专属账户开立不满日或者专属账户开立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日的用户,本公司不向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三)银行卡转账:基于用户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的真实身份、具体的银行账户等),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按照用户的转账指令,从用户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划扣相应金额至收款方银行账户。一旦用户使用转账服务,用户应自行承担指令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转账金额、收款方信息等)所导致的风险。本公司按照用户指令完成转账的,即视为本公司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义务,对于收款方与用户之间关于本次转账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纠纷解决途径,用户应当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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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理解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控制、监管机构要求或特殊时期的交易安全需要,调整款项到达时限或限制单笔最高转账金额、单日最高转账金额。
(四)银行卡余额查询:用户授权本公司通过第三方获得用户指定银行卡的账户余额。
(五)信用卡还款:基于用户对信用卡账户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的银行账户等),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按照用户的还款指令,从用户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划扣相应金额至信用卡银行账户。因用户操作不当或信用卡信息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如因银行对用户单笔转账最高金额和每日累计转账最高金额的限制导致用户还款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自助缴费:该服务为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各类缴费业务,用户向本公司提供需要缴费的识别信息,本公司通过合作银行取得用户相应账单信息。用户根据账单信息向本公司发送支付指令,本公司收到用户缴费款后,通过合作银行向费用收缴单位发起销账请求,并将费用收缴单位反馈的销账结果及时反馈给用户。
(七)生利宝:用户可通过银行卡账户购买本公司的生利宝产品。用户应与本公司另行签订《生利宝服务协议》后方可使用该服务,用户应遵循该协议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八)基金理财:用户可通过本应用程序购买本公司合作公司代销的基金产品和理财产品。(九)贷款:用户可通过客户端向本公司提交融资贷款申请的信息,并授权本公司将用户个人信息向本公司合作的贷款方提交的服务。
(十)信用卡申请:用户可通过客户端向本公司提交信用卡申请的信息,并授权本公司将用户个人信息向银行提交,本公司将申办信用卡结果反馈给用户的服务。
(十一)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有权随时增加、减少或改造服务内容,并同时新增或调整相应规则,届时本公司将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不做另行通知。若用户在本公司公告规则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新增或调整的规则内容。
五、权利义务
(一)用户应妥善保管闪电宝账号、登录密码、专属账户交易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因用户保管不当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用户如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账号登录名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到专属账户资金安全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申请暂停相关服务。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对用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所导致的用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用户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闪电宝账号及专属账户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提供使用。本公司收到的,以用户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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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密码登录发起的任何交易请求,用户均无条件承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用户应对以该账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用户应合理使用账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得对账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号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四)用户应自行查询专属账户待结算资金和使用情况,并定期保存交易历史记录,发现任何异常或疑问应及时联系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客户服务人员。
(五)用户在使用银行卡转账、信用卡还款、自助缴费等服务时,即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应资金划付。用户应确保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缴费账单号等)。因用户提交信息错误所导致的资金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提供任何解决途径,用户应自行处理。本公司根据用户指令完成相应服务的即视为本公司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当次服务义务。
(六)用户仅限使用本人或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的借记卡进行银行卡转账、信用卡还款、银行卡余额查询。
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用户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用户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他方的先行赔付),本公司有权向用户进行追偿。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对账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计算机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户服务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
因欺诈、非授权交易、套现等非法行为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七)用户使用自助缴费、基金理财等服务时,应遵守该服务的相应规定,否则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提供该服务。
(八)在发生任何涉嫌违法交易时,用户应根据司法机关、银行及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的要求提供涉嫌违法交易的相关证明。
(九)用户申请使用收款功能的,应按提示向本公司提供本人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为用户开通本服务。用户承担因资料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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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用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用户提供本服务;用户同意,此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冻结用户的待结算资金。用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申请,亦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十)用户的收款应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持卡人之间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如用户存在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形式套取信用卡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即套现行为,本公司有权关闭收款功能。造成本公司损失的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损失。(十一)用户使用专属账户取现功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用户应为取现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对该银行卡的使用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银行及银联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给合法持卡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扣收相应款项,待结算资金不足以扣收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用户补足。用户应妥善保存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用户承担因本人对账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用户应对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依照用户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不得利用本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并应配合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进行风险调查。
如银行对用户单笔最高金额,日累计最高金额限制导致用户交易失败的,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十二)用户申请使用自助缴费功能的,可通过银行卡进行缴费。除费用收缴单位反馈销账失败外,该款项不予退回。用户对账单信息有疑问或异议的,请自行联系相关费用收缴单位。
因用户提供的账单逾期或用户账户资金不足等任何原因导致账单支付不成功的,本公司将向用户反馈缴费失败,因此导致用户逾期时间增长、产生滞纳金或任何其他损失的,该损失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十三)如由于用户自身交易欺诈,导致持卡人出现资金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赔付责任。(十四)用户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因用户的原因发生持卡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由用户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用户赔付。
(十五)用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应仔细核对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用户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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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用户应保证电子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电子签购单及相关凭证至少两年以上。
(十七)对于疑似盗卡交易,用户应配合本公司、渠道商、服务商及银行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同时,用户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此类疑似盗卡交易
(十八)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用户有义务配合并向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电子签购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用户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用户应向本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如因用户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用户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十九)为防控交易风险,用户有积极协助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发生时,要求用户在合理期限前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于用户发生的风险事件,本公司有权在用户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冻结用户未取现的资金作为保证金。若用户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若本公司发现用户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本公司有权经核实后于日内予以清退。
(二十)若出现因用户的原因导致中国银联或人民银行进行处罚款项的,用户应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损失进行赔付;给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有权要求用户赔付。
(二十一)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本应用程序无法运作或无法进行,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对用户提供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用户授权,为认证用户信息或完成支付指令而向第三方提供。
(二十三)本公司负责受理涉及银行卡交易与资金划拨等服务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本公司对于用户与持卡人之间因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用户与持卡人的纠纷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用户赔付。因终端布放、售前服务等服务所产生的投诉由渠道商负责解决;因产品维护、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所产生的投诉由服务商负责解决。本公司与汇付数据对售前、售后服务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十四)本公司承担本应用程序系统运行,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向用户提供本协议所约定之各项服务。
(二十五)本公司保障用户专属账户中的待结算资金独立存放,非经用户的许可、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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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于交易安全和系统维护的需要,本公司有权在预先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示的情形下,对交易系统进行计划性的停机。
(二十六)当用户专属账户出现异常或超过六个月无任何使用时,本公司有权关闭用户专属账户。(二十七)当用户专属账户出现异常或超过六个月无任何使用时,本公司有权关闭用户专属账户。(二十八)渠道商应按关于闪电宝产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向用户提供产品咨询、推介宣传、终端布放及安装培训等售前服务,服务商应按关于闪电宝产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向用户提供产品维护、软件升级及使用帮助等售后服务。因渠道商或服务商的不当行为造成用户损失的,渠道商、服务商应向用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渠道商、服务商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按发卡行的要求完成调阅单据或处理违约损失等工作。
(三十)本协议的签订不表示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各方之间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也不表示各方之间有代理关系;各方均不得利用对方名称或公司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及电话等),行不实夸大之宣传而误导用户及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三十一)渠道商、服务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手段在其向用户推介宣传或另行收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六、服务费用
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时,需要以本应用程序界面所示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相应服务费用由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共同向用户收取。本公司与渠道商及服务商间的具体收益分配方式将由本公司与其各自自行约定,不再另行告知用户。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保留制订及调整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之权利。
用户同意在首次激活终端时支付机具开通费在使用本应用程序的服务达到一定标准后将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收费标准及奖励方式以本应用程序界面所示为准。七、保密协议
用户在本协议项下服务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属于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用户不得将获知的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商业和技术秘密。用户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
八、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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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所有电子及其他形式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著作、表格、图片、档案、资料、信函等均由本公司或相关主体拥有知识产权。
(二)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用户除使用服务需要外,不得复制、篡改、传播、发行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九、违约责任
用户因违反本协议及任何相关业务规则,均构成违约。因用户违约而给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渠道商及服务商有权扣收用户的专属账户待结算资金、关联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保管的用户资金,并有权依法追究用户违约责任。
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发现用户身份信息虚假、异常交易或有违法嫌疑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或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冻结用户专属账户内相应资金。

十、责任限制
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服务商或银行系统故障等非因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用户损失,本公司、渠道商或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十一、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
涉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之争议,均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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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宝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三方版)V1.0 0323(总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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