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模版

发布时间:2020-05-27 15:00:08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用,降低建设项目资金成本。依据《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集团财务基本制度(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公路附属工程、单项工程等业务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职责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集团和建设项目管理处两级财务核算与管理模式,建设项目管理处财务部门受**集团财务部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 **集团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集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

(二)项目立项、设计、概预算等前期财务工作;

(三)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与监督;

(五)项目财务报告审核、汇总、编制、报送;

(六)定期向上级部门、贷款银行上报项目财务报告;

(七)配合上级机关、审计、税务、稽查等单位对项目的检查;

(八)监督项目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的财务交接与资产交付;

(九)其他需处理事务。

第五条建设项目管理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项目投标担保金、银行保函的收取与退还;

(二)工程报表的审核,征地拆迁、材料购置、设备购置等工程款项的审核与支付;

(三)工程合同管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与控制;

(五)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六)项目财务报告的编制与上报;

(七)项目财务资料及档案的整理、保管;

(八)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九)其他事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路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为**部车购税、省养路费及其他财政拨款等;

(二)国内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和国外政府贷款;

(三)经国家批准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的资金;

(四)依据合同、协议,由其他法人单位依法投入的资金;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遵照“按概算、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项目年度投资由建设项目管理处按工程进度定期向**集团提出申请。**集团建设管理部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审核并报主管副总复核,**集团计划经营部对工程投资概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集团财务部根据建设管理部、计划经营部审核意见,结合项目实际财务支付和资金节余情况对资金拨付数额进行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各单位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使用资金,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设项目管理处开设及变更银行账户要报经**集团财务部批准,银行业务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不得突破项目概(预)算。

第十一条收取工程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风险担保金等款项时,建设项目管理处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资金性质、资金数量等必要信息,由财务部门指定银行及账户后,各单位方可存人款项。退还相应保证金、担保金时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单位递交的“退款申请书”的单位名称及金额。

第十二条各项收入的管理

(一)招投标收入在弥补因招投标发生的各项支出后,冲减工程成本;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回收、废旧物品变卖等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冲减工程成本;

(三)各种工程损坏赔偿、工程违约金收人,在弥补损失,支付维修支出后,冲减工程成本;

(四)代扣代缴施工单位营业税金手续费收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的支付条件

(一)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已经签订。

(二)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预付款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三)合同规定的关于支付预付款的内容。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借款时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建设项目管理处,经管理处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十五条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由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借款由项目财务部门在借款后的工程款支付中扣回,以上所有款项必须在工程完成80%时全部予以扣回。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承包单位申报;

(二)监理单位审核;

(三)建设项目管理处工程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四)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结算责任制

(一)各建设项目管理处对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计量负直接责任,责任应落实到人;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

(三)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工程进度、完成投资额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四)项目财务部门的责任: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工程价款支付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款的支付可使用转账支票、电汇形式,严禁现金结算和支票背书转让。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编制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报经**集团审批后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成本的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二)设备投资;(三)待摊投资;(四)其他投资支出。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不构成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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