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15 07:38:36

附1:

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战略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抓住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实施等重大历史机遇,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经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四新”中小企业的内涵和特征

四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形态发展特征(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中小企业。“四新”的基本内涵是:

(一)新技术。是指可实际推广、替代传统使用和形成市场力量的新技术,不是简单的产品技术或实验室技术。

(二)新产品。使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的新产品,既包括新技术催生出的“从无到有”的产品,也包括在新技术使用中传统产业“从有到新”的产品。

(三)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使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新业态是传统产业组织方式的新表现,是原有产业的新更新。

(四)新模式。指以市场需求为中心,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重组和整合,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

二、评价条件

申报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应符合以下两项共性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共性条件

1、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工业和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第三产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新技术: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市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2、新产品:属于山西省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煤层气、现代煤化工等)高新技术使用形成的产品(服务),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和文化创意类产业的产品(服务),具有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等品牌称号(2014至2015年度认定的)的产品(服务)。(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新业态:企业有较明显而清晰的新型业态形式。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教育、互联网金融、新媒体、第N方物流、研发设计和服务、专业服务等。

4、新模式:提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服务的平台企业,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商业模式(如车联网、智能穿戴设备、卫星导航、总集成总承包、智能绿色家居、智慧医疗、先进环保设备和服务、新型检验检测设备和服务等)的企业。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评定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材料

申报评价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如高新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省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县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和企业相关获奖文件等复印件。

(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

四、评价组织

(一)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自愿提出评价申请。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配合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指导和推荐本地区企业参加评价活动。

(二)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对评审合格的“四新”中小企业进行公示、公布和授牌。

(三)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视申报情况评价认定100家左右“四新”中小企业。

五、服务和管理

(一)推荐享受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荐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改制上市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开展跟踪服务,依托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诊断、人才培育、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四)和省内外主流媒体合作,对“四新”中小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推介和宣传。

(五)对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评价一次,对已获得“四新”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四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评价的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四新”中小企业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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