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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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7]106【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12.27【实施日期】2017.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17106号)

各市物价局:
为建立健全成本监审法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适时修订。附件: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辽宁省物价局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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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高速公路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高速公路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2/4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
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核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定价成本由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七条营业成本是指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发生各项支出,包括人工成本、养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经营权摊销和其他费用。
(一)人工成本是指直接从事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
(二)养护费是指为保证收费公路的安全畅通所需的维护、维修等费用,包括修理费、租赁费、灾害预防及抢修费、通行保障支出和公路设施维护等成本支出。(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安全设施、通讯及监控设施、收费设施、机器设备、供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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