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8-10-08 15:32:38

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当今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往往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人们开始重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本文在立足当前的现实,分析新时期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加大保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6-0088-02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在消费的同时,消费者利益和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件越来越多。2013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修订,扩大了消费者权利,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还是有所缺陷。消费者的如果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事件不能得到良好解决,将会影响对我国由制造大国向消费大国转变造成阻碍,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记者肯特在演讲所提出的,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是对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关键因素,也是目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重点内容。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了解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具体为: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首要了解的信息,只有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消费者才能够为后续的消费行为提供一些参考。第二,商品的技术指标信息,具体为:商品的用途、规格、使用说明书、等级、有效期限等。商品指标是消费者是否做出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因为消费者对商品指标有了明确的认知,才能够明确该商品是符合自己的需要。第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和售后信息。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可以交易,价格是关键因素,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也和消费者的权益联系紧密,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也是需要经营者披露其售后信息。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意义

  消费者只有对商品或者服务有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以判断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其所需要的及其权益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消费者有效实现自己权益的前提。

  1.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或者服务所采用的技术越发复杂,对于消费者而言,无法准确全面的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无法对于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因而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帮助消费者获得真实可靠有效的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

  2.促使经营者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在当前的市场中,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需要才是取得利益的关键,那么经营者就要对消费者喜欢什么样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准确的了解,因而只有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保护,经营者也可以准确判断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要求,才可以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吸引客户。

  3.促使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无法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误导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迫使经营者主动的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促使消费者可以获取全面的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也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出现纠纷,促使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转。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权益的保护情况来看,立法机关也是制定了多部法律,比如《消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但仍有不足。比如,对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不足,在当前的电视中有许多的广告,很多夸大效果损害消费者权益,而立法对该种广告规制不足,对其的惩罚力度不足,使得很多经营者“依然如故”制作和投放虚假广告。

  (二)执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消费者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与我们执法保护有着重要的关系。由于当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有工商和相关行政机关,其中工商部门是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管理,但是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中有些问题并不是工商部门独自可以解决的,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但是现在这些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都比较分散,出现多个部门管理而没能真正处理的现象。

  (三)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司法机关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一般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但是程序的运行也是需要时间,如果案件不进入二审,在普通程序下审理也需要三个月的时间。然而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相对简单、金额小,运用现有的诉讼程序不仅费时还费力,诉讼成本比较高,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遇到知情权被侵犯也不愿意去司法机关行使权利。那么司法机关就无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权益进行保护。

  三、对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要想真正解决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不足的问题,需要我们各个部门进行配合和治理。其中立法保护为消费者知情权的提供制度保证,执法部门的保护胃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提供力量,司法的保护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守好最后一道门。那么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去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现在的市场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最为严重的就是虚假广告和网络购物,因此我们要重点治理这两个问题。首先,针对虚假广告,我们在立法中加大虚假广告规制,那么可以采用的方式有:第一,修改现有的《广告法》,重新对广告主体进行界定,特别要加入网络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进而建立专业的网络广告监管机构,对网络虚假广告进行监管;第二,完善现有的广告审查制度监督机构。对于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服务或者商品广告,要经过专门的审查,出现不符合规范的要禁止播放;第三,对于名人虚假广告责任的完善。虽然《消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有规定,但是该规定只是限制名人代言有关乎民众健康的服务或者商品才会承担责任。对于名人代言其他虚假广告则没有制约,应将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扩大,要求只要代言的商品、服务存在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出现损害,该代言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完善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对网络购物立法,可以在经营者披露义务方面重点规定,特别是信息的范围、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明确,规定不积极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法律后果。

  (二)加大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采用各个不同的部门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没有专门设置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最初这样的设置,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发达。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已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就有必要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而,笔者提出我们有必要设置一个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构,可以设置一个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全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监督相关机构职能。另外,介于工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在确定其为主管机构,其可以作为各级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性工作,那么多个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可以有效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此外,法律要赋予执法部门的执法权,促使执法部门可以明确行使执法权,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及时惩处。

  (三)增强司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消费者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途径。但是消费纠纷的案件特征是案情简单、标的较小和数量较多。这种类型的案件如果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而,针对该种类型案件,可以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一些地方也试过点,国外还有相关的经验,那么在审理程序中增加小额诉讼程序是可行的。因而可以运用该程序来审理消费纠纷案件。那么针对该程序在设置的时候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一,适用范围需是简单的消费纠纷;第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和提出异议;第三,调解前置。

  结语

  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比较晚的,因而保护方面存在着不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足,将会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而,只有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三个方面出发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进行分析,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和增强司法保护才能够真正将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落实到实处。

  (责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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