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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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1.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县户籍;
( 2)申请前 6 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 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 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即 城 镇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月 518 元 ,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3321 元 );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县
对于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核对发现家庭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 , 或 家 庭 货 币 财 产 总 额 低 于 3 万 元 的 家 庭 。
2. 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 表》(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 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 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
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 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 应提供土地 (山林、 水塘) 承包或租赁合同; 学生在读证明、
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 为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最低
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 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 救助标准
从 2018 年 1 月起我县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每人 每月提高
20 元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由 2018 年每人每月
330 元提高到 350 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由 2018 年每人每月均 补差 170 元提高到 190 元。我县农村低保 A、 B、C 类补助 水平,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特别困难( A 类) 240 元/ 月, 比较困难( B 类)200 元/月、一般困难( C 类)160 元/月, 月人均补差 190 元。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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