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9 19:34:31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本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可到北京市交管局对外网站或北京交警APP“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查询。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一)“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即:车主为单位或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临时标识。(二)“预约办理、现场申领”,即:车主为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预约申领临时标识的时间及地点,预约成功后,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领取临时标识。具体申领办法和流程,按照《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流程》(见附件)办理。由于“预约办理、现场申领”的方式需要人工采集大量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为减少排队时间,鼓励车辆所有人采取“线上申报、线下领取”的方式申领临时标识。第五条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六条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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