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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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郑轻院[2010]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病需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凭交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七条各院(系)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任选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任选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或为了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学校或院(系)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九条本科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一般为:必修课为80%左右;选修课20%左右。


第十条原则上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以18周计算)。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520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电工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不计入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科层次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分别为: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185200学分;专升本学生85100学分。具体学分要求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第十二条除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应不低于25学分,不高于35学分。
第十三条选择辅修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4-6年,专升本学生2-3年。
本科规定学习年限为4年,专升本学生规定学习年限为2年,各专业均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及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中断学习期满,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和《郑州轻工业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持学校统一制作的考试证,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缺考者(不含缓考)成绩均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留级等学分的累计,该门课程只能通过重修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留级等学分的累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阅卷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漏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可在网上查询或到所在院(系)查询,学校不负责通知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单项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任选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应当按规定参加重修。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未取得学分,且无须参加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二十六条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七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选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补修
第二十九条选修。学校实行注册选修制,对全部课程均实行选修管理,已注册的学生方具有选修资格。选修的方式分为由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和由学生在网上自主选修。对于必修课,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选修;对于任选课,由学校于每学期初在网上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由学生根据选课的要求,在非必修课的时间段内,结合本人的兴趣和爱好,在网上自主选课。
无论是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还是学生的自主选修,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全校任选课开课学期为第2至第7学期。普通本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毕业要求的最低选修课学分以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三十条免修。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某些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开课院(系)同意,报教务


处备案。但仍须参加课内实验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缓考。学生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应于课程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无该课程成绩,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申请缓考的学生应随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考试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且只能参加重修合格后取得学分。
学生只能对正常学期期终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第三十二条补考。对于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单位在开学初补考的时间段内自行安排。学生补考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第三十三条重修。下列情况应参加重修。1、必修课补考不合格者;
2、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3、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4、缺考者;
5、考试违纪、作弊者。
重修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开课前申请,申请重修应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凭申请表参加重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第三十四条补修。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未曾修读培养方案中列有的且已开设过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开课前申请补修。申请补修应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凭申请表参加补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按初修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补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者;2、跨学历层次者;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4、专升本学生及招生时确定为保送生、预科生、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者;5、毕业年级者;
6、受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以退学者;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转专业限一年级学生。
第三十七条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有关成绩处理办法,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郑轻[2006]101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四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病须连续休学者,中间应重新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私自参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有效。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另须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第九章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所在院(系)应予以学业警示:1、每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10学分者;
2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者;
3、入学以来,补考(重修)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专升本学生补考(重修)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
第四十六条已注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1、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20学分者;
2、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主动申请留级,经学校审核批准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留级每次以一年为限,学习年限不应超出第十五条之规定。学生留级,应由所在院(系)填写留级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由学校出具留级通知书交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书一周内应办理完相关手续。
留级通知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学生留级应到学校安排的本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果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可


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九条留级学生的成绩记载按如下规定执行:
1、留级前已记入成绩册的成绩和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2留级后新年级专业已开而留级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予补修,考核合格成绩以初修成绩计,取得相应学分;
3、留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留级后仍然可以重新修读,考核成绩以重修后的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照本条规定对学生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1、连续两学期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达到26学分者;2、入学以来应取得而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2学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含保留学籍)超过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4、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6、因病应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者;
7、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9、逾期两周未按时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10、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五十一条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签署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且手续完备的,由主管校长批准。达到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但认识态度深刻,可申请降级试读,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两级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做暂缓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符合规定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执行。第五十六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必修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


2、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
3、符合上述第1种情况,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已经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
第五十七条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40学分以上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低于40学分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本人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必修的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2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数。
延长修读年限每次以一年为限,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五条的规定。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学期(第八学期)的第四周之前提出申请,延长期内按重修学习和缴费,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十九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前最后一次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可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实施细则》,接受其授予学位的申请,经上级批准,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国际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对应类别学生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从2010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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