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8 15:43:57

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需求,加快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将我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凡在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满2年的在职人员,攻读与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并在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均可享受资助。

二、   资助额度和形势

1、在职人员凡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非定向、自筹培养和自费留学(国家认可的境外院校),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学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3、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在职人员,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不改变人事关系)、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含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学习期间,其薪酬待遇、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用等由所在单位确定,单位确保学习时间。

三、   资助申报与拨付

1、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在考取博士时需填写《温州市在职人员攻读博士资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学位后,需将《审批表》、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留学生必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录用证明或劳动合同、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委培生还要提供单位培养协议等材料,报市教育局高教处。市教育局对资助对象所授学位进行确认后,于每年10月份将年度资助对象的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对资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拟资助对象上网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助人员,及时拨付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   其他

1、资助对象未满3年服务期调离温州的,须全额退还资助金。

2、对于我市人才引进时已考入博士的对象,可按本通知予以资助,但服务期限为5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温组发2002169号《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7

温州市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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