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欧洲中世纪采邑制与封建制

发布时间:2016-10-06 09:26:24

试论欧洲中世纪采邑制与封建制

在西欧,封建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含义约指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封建主垄断土地、不允许土地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和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而采邑制,是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8世纪上半叶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经加洛林王朝时大为发展,直至9世纪后采邑逐渐变成世袭领地,11世纪基本废弛,经历了长达数百年的传承与发展采邑制既与封建制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其本身也对社会产生了重要深远的影响

首先,封建制,在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中,指以封建性质的封建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维基百科中提及的来自François-Louis Ganshof的一条古典解释中,封建制描述“建立在与‘领主‘奴仆’‘采邑’三个关键概念相关的武士忠诚上的一系列互关联的法律和军事契约”。这一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学者对封建制的理解诠释。而究其命名来源,有这样的词源演变事实:封建制的英文Feudalism来源于中世纪拉丁文的“采邑”一词feudum,这一词汇最早可追溯于8世纪晚期,又经逐渐演变,“封建制”一词才在“采邑”的基础上发展了更多含义。“采邑法极大地提高和扩大了采邑概念的地位和影响,为feudum衍生出feudalism提供了条件。然而,尽管两者间的含义有密切关联,但差别巨大,而且后者在后来的两百余年中走得更远,并衍生出多种形态。”①从此来看,封建制与采邑制之间确实具有紧密的关联;封建制作为中世纪欧洲的社会制度,而采邑制作为土地所有制度、土地制度的核心、社会资料所有制度的重要部分,也对封建制的成立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有欧美史学家将封土封臣总结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宣称,封建主控制土地和臣民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点。若从此来看,采邑制本身也成为了封建制的重要因素。

西欧中世纪的封建政权是以日耳曼人大迁徙为起点逐步建立起来的,自此之后,采邑制和封建制互相扶助、共同发展起来。古代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欧洲之后,原本建立起的土地制度是马尔克制度,即渊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制的农村公社制度,它是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马尔克制度曾对欧洲封建制起到重要影响。但是“随着征服高卢并不断地扩展除去分给马尔克公社外国王拥有了相当多的土地为了进一步地征服,使士兵们向自己尽忠国王便把土地作为奖赏分给他的廷臣、将军、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们。这些新兴的贵族地主和一部分罗马地主彼此融合,构成封建主阶级的基本部分。”②此外,由于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一些受军役沉重负担的农民开始“委身于”封建主寻求庇护,具体就是通过献出劳动、或奉献土地成为封建主的佃户的方式。这些使得封建主的势力继续强大。封建土地所有制因素、委身制不断发展为了加强王权, 为王权建立强大的军事支柱8世纪初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实行采邑制,这便是标志性的采邑制改革。他以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贵族和教会。接受君主的采邑者即为国王的附庸对国王宣誓效忠以换取国王的保护战争的扩大使军事义务成为获得采邑的主要条件, 把兵役建立在地产之上。这样,君臣之间建立起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即封君封臣关系。封君封臣关系是以采邑为基础结成的主从契约关系, 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③

8 世纪连年不休的内战不仅动摇了以氏族血缘关系维系的王权的基础而且更增强了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关系德国学者施莱辛格认为在中世纪早期这种通过战争获得领地的方式越强烈, 封建的依附关系也就越牢固作为士兵的封臣也就越多个人关系的亲与疏决定了参与政治权力的大与小并从这种依附性中产生了政治权力出现了西欧中世纪特有的一种现象。”④中世纪这种所谓“封主与封臣之间的个人关系”“封建关系的依附”就是对于采邑制的描写而采邑制和中世纪欧洲政治权力的产生形式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采邑制这一手段和政策的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集中的王权,在确定国王的权力位于链条顶端的情况下,密切了国王与封建主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和权力网络的建立确实让王权和国王的军事权力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然而同时,观上,采邑制的实施也潜藏着分裂的隐患。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有诸侯争霸割据的历史;西欧历史上的采邑制导致的结果也有类似之处——国王的“附庸者”封建主们比国王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国王的实权反而低落。采邑制自身所具有的分裂因素是西欧封建王权集权的最大障碍。但这个障碍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因为受封者获得采邑权的先决条件是承认国王的合法性是封建领主对国王合法性的承认给予王权的特许权统治的权威。”⑤

可以说,采邑制的实施客观上对封建制有利有弊,它既促进了欧洲中世纪封建王权的集中,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威胁和限制;这也正造成了欧洲封建制与中国封建不同的一些特点,使得欧洲的政治形态并未和中国一样形成王权独尊的状况,而且阶级之间的固化相对轻微,使得欧洲的封建政治之中,仍保留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因素有人总结为,“当时日耳曼王国之所以用契约形式来构建政治制度源于其历史传统和创建新王国的现实需要。这种契约淡化权力而注重权利’,强调义务而非顺服’,决定着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态及其走向。”⑥这种看法实有道理。

《“封建制度”概念在西方的生成与演变》,倪世光,《世界历史》2014年第五期

③《采邑 契约 等级》,黄瑞玲,考试周刊2011年第35

④⑤《试论西欧中世纪封建王权的“合法性”》,王亚平,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⑥《中世纪政治中的契约观念——论附庸采邑制》,赵立行,复旦大学法学院

试论欧洲中世纪采邑制与封建制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