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IP司法50件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汇编

发布时间:2014-09-16 14:43:08

2013IP司法50件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汇编

整理者:王潇(微博@文森盐)

最高人民法院2014421日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即白皮书),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个典型案例。笔者此前尚未发现对这50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的整理归纳,裁判文书的公开地址也尚不统一,为方便学习,现特归纳总结如下。

整理归纳本来只是为笔者个人学习之用,限于本人能力与精力,裁判文书检索不能穷尽,裁判要旨归纳未必恰当。如有疏漏之处,敬请指正,以期共同进步。

1:「未检索到」是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判决地人民法院网站、北大法宝和谷歌检索案号后未能获得的。

2:限于微信平台特性,裁判文书链接未予植入,但已经标明检索来源。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简要说明中未明确请求保护色彩的,不应以图片、照片中的色彩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对比时应当不予考虑。但产品上明暗、深浅变化形成图案的,应当视为图案设计要素,不应将其归入色彩设计要素。

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2. 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

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制造方法证据难以取得就一概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否则会导致专利法A61.1 和民诉证据规定4.1.1 形同虚设,有被专利权人滥用套取被诉侵权人商业秘密的不利后果。

3. 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被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4.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应当可以转让和承继。

5. 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步骤互换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不构成等同。

抵触申请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由于抵触申请能够破坏对比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故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该被允许,并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临时保护器使用费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性质不同,不能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因主张,需单独提出主张。

6. 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7. 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

裁判要旨:

「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浙江高院

8. 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锡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即便适用申请时专利法两项申请都获授权,也只能择一请求保护。

9.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汇法网,不完整)〕

10. 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法院网)〕

裁判要旨:

专利法上的「销售」不等于整个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就是出卖人实际销售行为的发生日期,与实际履行日无关。合同签订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以前的,不构成侵权。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1.吉林美术出版社与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应由原告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 在判断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用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

仅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也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扩展阅读:钱小红(再审法官),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0期。

12.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沒有像美国那样纠缠于艺术特征能否与实用功能相分离 , 而仅是从创作的艺术高度去判断相关产品是否成作品。如认定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则予以著作权保护。

扩展阅读:周云川(再审法官),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年第4期。

13.窦骁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

14.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民事判决书(朝阳法院网)〕

裁判要旨:

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授予论坛版主相应的管理权以及对上传者提供积分、论坛币、等级权限提升等资源奖励的行为,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教唆侵权。

15.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16.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17.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北大法宝)〕

18.蒋友柏与周为军、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法院网)〕

裁判要旨:

即便使用他人作品符合合理使用的目的,如果使用时未署名、表明出处,仍然不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传记类作品,适用法定赔偿时的还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社会知名度等影响侵权作品销量的因素。

19.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谷歌)〕

裁判要旨:

合同文本,尤其是模板性质的合同,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合同文本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合同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不宜认定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2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年度报告》

21.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业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裁判要旨:

电影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性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将「功夫熊猫」用作电影名称,用途在于描述电影内容主题,起不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22.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未检索到)〕

案件事实:

杭州小拇指公司依法享有对“小拇指”在汽车维修保养和特许经营管理类别上的注册商标权,虽然本身不具备汽车维修保养资质,但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从事与汽车维修相关的经营活动。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将“小拇指”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使用,并将与“小拇指”拼音相同的域名作为网站名称进行注册,其网站及所经营多家加盟店的企业招牌、客户联系卡、店内宣传资料中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字样的行为,同时进行招商加盟。天津华商公司亦从事汽车维修服务,曾与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后合同因故解除,其将与“小拇指”拼音相同的域名注册为网站名称,并在该网站使用“小拇指”标识帮助天津小拇指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及招商加盟。杭州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进行经营、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

杭州小拇指公司在汽车维修领域中其企业字号及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使用小拇指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同时杭州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天津小拇指公司的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3.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李菊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未检索到)〕

案件事实:

广州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是「FanGnaiEr芳奈儿」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依约享有诉权。李菊红在其开办的名为「开心拍拍88」的淘宝店中销售假冒FanGnaiEr芳奈儿内衣,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赔偿数额计算中最为关键的实际销量产生争议,二审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涉案网店的销售交易记录等证据,消除了争议,促使双方和解。

24.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青岛际通铅笔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北大法宝)〕

裁判要旨:

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本质特征都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通过合法途径购得的他人产品上加注企业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割裂了产品与他人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5.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法院网)〕

裁判要旨:

两个注册商标因历史原因彼此高度近似(「杜康」与「白水杜康」)时,使用者应保持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避免混淆。采用突出一部、弱化其他的方式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6.湖北十堰武当山特区仙尊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北神武天滋野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武汉天滋武当红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裁判要旨: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其实际使用是形成商誉和价值的前提条件。注册商标在其本身显著性不强的情况下,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受限,司法优先保护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

27.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商标及老字号品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法院网)〕

28.北京王致和(桂林腐乳)食品有限公司与桂林花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桂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广西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裁判要旨:

桂林花桥公司有自己悠久的生产历史,无须依傍北京王致和公司的“花桥”品牌,且花桥是桂林七星岩风景区的著名景点之一,桂林花桥公司以该景点为企业字号是历史形成的,只要未突出使用引起混淆,桂林花桥公司可以合理使用“花桥”字样,不构成对北京王致和公司“花桥”注册商标的侵权。

29.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小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才构成共同侵权,仅提供场地租赁、结算服务的,不属于帮助行为。只因存在管理关系,可判令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计算应当基于被侵权商标数,而非被侵权商品种类数。

30.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二审(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我国的老字号普遍经历了公私合营的阶段,老字号或中断经营或以各种企业形式继续存在,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老字号的保护问题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厘清新成立企业与老字号的关系,既尊重历史,又平等保护各方利益。

31.宜宾五粮液股份公司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66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32.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房产项目推介广告、店铺招租广告中使用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企业字号的,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违反诚信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商标和企业字号所有人的品牌形象和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34.济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福瑞康正医药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药品临床批件申请项下的技术发生转让的, 技术出让方在后续的药品申报生产阶段仍负有保证申报资料数据真实可靠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35.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员工获知商业秘密并非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以获知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36.北京天道新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37.江苏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38.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知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案情与裁判要旨可参阅《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摘录如下:

基本案情:国资绿地投资40余亿元建设「紫峰大厦」,并注册了「紫峰」、「紫峰大厦」商标,紫峰大厦已经成为南京市地标建筑。紧邻的「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了紫峰作为字号的一部分,其经营场所模仿紫峰大厦的外部设计和内部装修。国资绿地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建筑物上的著作权、商标权,建筑物作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和装潢,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难以构成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知名商品的名称、装潢权侵权,但由于其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采纳了原告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作出的关联度调查报告),仍然具有不正当性,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39.曹彬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一审(2013)济民三初字第55号(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由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与被特许人不对等,处于缔约优势地位,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冷静期」)内享有单方解约权。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权和解约期限,则特许人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40.襄阳市农业科学院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裁判要旨:

隆平高科逾期9天支付相应款项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解除条件不成就。农科院认为合同已解除而与案外人中国种子集团签订实施许可合同,使得本案成为两大种子行业巨头利益之争的节点。

4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法院网)〕

42.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三字终第5号民事判决书(甘肃法院网)〕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43.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1号行政裁定书(chinaiprlaw.cn)〕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 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其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 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 而不是决定性依据。是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原则上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 但并不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 申请人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申请人基于审查员对申请人修改的认可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的意见陈述通常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 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其参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意见陈述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44.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含有”、“包括” 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义, 因而成为开放式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志;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认定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时, 如果对比文件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该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 一般不将缺少该技术特征作为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45.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应当理解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 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惯常表达、 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要求等因素。为避免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因为 “非发明点”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丧失其本应获得的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的专利权,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寻求相应的解决和救济渠道, 在防止专利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先申请利益的同时,积极挽救具有技术创新价值的发明创造。

46.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李建新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未检索到)〕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7.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佛山市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 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 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49.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50.周开忠、蔡细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未检索到)〕

2013年IP司法50件典型案例之裁判要旨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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