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0-04-25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作为债权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等两大领域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也应以保障这两大领域中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根本目标。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很不发达,在这两大领域活动的各类主体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企业、公司、银行等主体在其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日益确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经营风险,明确了他们民事责任。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债权来看,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因此,有时也称之为债权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实际上都是指担保债的履行,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债的目的的实现。在人们的观念上,担保这个词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这是给债权人的一种补充安全,增加债权受清偿的机会,但要在法学上对担保进行定义却并非易事。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尽管绝大多数物的担保和
人的担保都需要建立一种附属债权的合同关系,即形成担保文债。
债的担保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外,还有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即定金担保。定金担保既非人的担保,也非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金钱担保的出现是社商品货币关系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定金担保除担保作用之外还可能有证约作用或相当于预时款的作用。一般担保的标的不是特定债权,而是所有的债权,债的一般担保分为违约责任制和债的保全制度。违约责任制度,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契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的一般担保,对于债权的保障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基础上,不是特定财产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担得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扩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打破债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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